運動。1939—1940年,邊區政府共查處鄉級幹部150名,區級幹部27名,懲戒了8名腐化分子,嘉獎了22名模範幹部。由於依靠人民群眾發揮對政府人員的監督作用,反貪工作取得相當的成效,1939年邊區查處貪汙案360件,1940年又處理644件,到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為153件。懲處肖玉璧案以及隨後的一系列貪汙案,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反腐倡廉的決心,尤其是陝甘寧邊區在這期間處於雙重政權的階段,肖玉璧案某種程度上為國民黨統治區的媒體提供了醜化和攻擊邊區的藉口。但是,邊區政府對肖玉璧腐敗分子的懲處不但讓國民黨的媒體停止了鼓譟聲音,也讓邊區內的開明士紳看到中國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作風。抗戰時期,陝甘寧邊區的清廉為民與國民黨統治區的貪汙腐化形成鮮明的對照,邊區的反腐倡廉運動在群眾中樹立了中國共產黨公正無私的良好形象,從而也為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走向勝利提供了重要條件。l米l花l書l庫l ;http://www。7mihua。com
四、肖玉璧案的評說
為更深入認識肖玉璧案,我們有必要根據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判決理由以及當時的法律規定和社會條件,結合我國當前貪汙腐敗案件定罪量刑的有關規定,對肖玉璧案作出評判。
第一,處罰結果符合當時的法律和政策。陝甘寧邊區於1938年8月頒佈的《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汙條例(草案)》規定了當時貪汙罪的認定標準,列舉了10個方面的行為表現,主要包括:剋扣或截留應行發或應繳納財物的、買賣公物從中舞弊的、盜竊侵吞公有財物的、搶佔強徵或強募財物的、意圖營利販運違禁或漏稅物品的、擅移公款作為私人盈利的、違法收募稅捐的、偽造或虛報收支賬目的、勒索敲詐收受賄賂的、為私人利益而浪費公有制財物的等。另外還規定,貪汙數額在一百元以下的,則叛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貪汙數額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則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貪汙數額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將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貪汙數目在一千元以上的,將判處死刑並追繳其貪汙所得財物。當然,在最終認定是否構成貪汙罪以及對貪汙罪量刑時,除了根據貪汙數額多少認定外,還要根據貪汙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的大小確定量刑標準。由於肖玉璧觸犯了《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汙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貪汙千元以上,所以應當判處死刑。當然,有人認為,肖玉璧戰功赫赫,應當將功贖罪,連肖玉璧自己也這麼看。這種思想是舊社會特權思想的遺留,不符合中國共產黨立黨宗旨。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實踐也反覆證明,革命時期的司法仍然奉行平等原則,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人有特權。針對判處“逼婚未遂”的抗大六隊隊長黃克功死刑一案,毛澤東在給時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雷經天的信中指出:正因為黃克功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又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在此基礎上,陝甘寧邊區反對特權,堅持平等執法,確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還特別規定了對於共產黨員有犯法行為的將堅持從重處罰的原則。後來,擔任過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的董必武同志在邊區一次會議上指出,中國共產黨決不允許在社會上有特權階級。陝甘寧邊區的相關檔案也旗幟鮮明地表明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場。例如,在邊區施政綱領和行政立法中,都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如果觸犯刑法,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抗戰時期的反腐鬥爭增強了法制色彩,《懲治貪汙暫行條例(草案)》也成為新中國成立後理論界研究反腐敗法理問題時引用最多的文獻之一。
第20節;
第二,判處肖玉璧死刑合情合理。被告人肖玉璧於1938年間貪汙公款280元,是年12月間暗釦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間又暗釦公款1000元,均不記賬。另外,1939年1月間,肖玉璧貪汙、暗釦公款的行為被邊區財政廳發覺。此時,肖玉璧仍外出討賬,並逃之夭夭,並攜公款250元、稅票18張等。當時,陝甘寧邊區一般工作人員每月的津貼為1元到1�5元,肖玉璧貪汙3050元就相當於一般工作人員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貼收入。而在今天,普通工作人員的津貼每月至少有3000元,如果貪汙分子貪汙了普通工作人員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貼,則總量將達到600萬元以上,遠遠超過我國現行《刑法》第383條中規定的最重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