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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2-3)根據第三條規定,若所應聘候選人在三個月內被僱用於所應聘職位,代理方應全額收取代理費。

2-4)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條件是:該應聘候選人必須被美國銀行僱用於該候選人所應聘的職位。如果該應聘人實際受僱職位有變,則代理方無權收取代理費。

3擔保

3-1)如果該受聘人辭職或(因故)解聘;或美國銀行認定該受人在求職申請或證明材料中有任何作假成分;或該受聘人不符合僱前體檢條件,則美國銀行有權讓代理方或在60日內提供可替換者,或向美國銀行部分賠償美國銀行在上述2-1)節中確認的代理費。賠償金額將依據該受聘人始用日至辭職或解聘日之時間長短而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始用之日起工作0-30天100% 始用之日起工作31-60天67% 始用之日起工作61-90天33%

始用之日起工作90天以上0%

3-2)如果代理方在60天內不能成功提供可接受的人以替換所應聘者,根據3-1節確認的程式,美國銀行可要求代理方全額賠償上述2-1節中確認的代理費。如果代理方成功地找到了可以接受的替換人,如果該替換費用高於原應聘者費用,美國銀行將向代理商支付差額。如果該替換者的費用低於原應聘者費用,則代理方將向美國銀行退還差額。

4招聘 4-1)代理方不能將未經面試、全面篩選及慎重決定的應聘候選人向美國銀行介紹推薦。 4-2)代理方不能隱瞞應聘者的有關資料。

4-3)未經應聘者表示同意,不能推薦應聘者。 4-4)向美國銀行提供的資訊必須是代理方掌握的最準確的資訊。

4-5)代理方同意遵守聯邦、州、地方法律,法規和條例,包括(但不侷限於)1986年《移民改革與控制法》,代理方在提供服務時,不得對任何僱員或應聘候選人進行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原國籍、年齡、老齡、婚姻狀況、殘障、xing愛傾向或其他法律界定方面的歧視。

4-6)美國銀行保留根據自己的評判標準拒絕任何應聘候選人的權利。 4-7)如發生兩位應聘者同時應聘一個職位的情況,代理方遵從美國銀行的決定。

4-8)如果有應聘候選人直接與美國銀行聯絡,該應聘者的簡歷同時或隨後又由代理方提供,代理方將不能被考慮為該應聘者之代理,美國銀行也將不向代理方支付與該應聘者相關的費用。

4-9)代理方將保留有關其服務內容的全部及準確地記錄,將向美國銀行要求提供全部資料。 5代表美國銀行的僱員

代理方同意,在本協議期間及隨後12個月以內,將不得從美國銀行或美國銀行下屬機構招聘或挖走已僱用或任何僱員。 6簡歷

6-1)代理方將向X董事提供所有簡歷。交到別處去的簡歷將不包括在本協議之中。

6-2)簡歷必須詳細說明應聘候選人的背景,包括但不侷限於:目前或所有原來僱主姓名;僱用日期,具體到年月;目前收入,具體到基本薪水和獎金;以及應對該應聘者考慮的職務及兼職職務等。如果某應聘者在五年內換了三項以上工作,該情況必須在提交建議之前特別與銀行進行討論。代理方保證對簡歷進行了應有的認真檢查和篩選,保證所提供的簡歷不出現明顯的誤導。簡歷不應該包含可能揭示(申請人姓名除外)有關申請人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原國籍、年齡、婚姻狀況、殘障或xing愛傾向的資訊。

7代理方為《人才尋訪諮詢執行機構協會》會員,應嚴格遵守協會的道德規範。 8保密

代理方,並要求被推薦給美國銀行的應聘候選人,對招聘過程中涉及的有關美國銀行的資訊保密。包括但不侷限於實際的或提議的商業或財務方面的事務,內部控制或手續,薪水資料,技術與系統或資料處理程式等。

9終止 任何一方可根據十天前的書面通知終止該協議,但是,美國銀行若發現代理方提供服務時有違本協議規定,則可隨時立即中止本協議。 10分配

本協議之形成及生效將對各方及其繼承人有利,但是,代理方未經美國銀行書面同意,不可將本協議或任何責任、義務、利益或權力擅自予以分配。

11名字的使用 代理方未經美國銀行書面准許,不得在廣告或促銷材料上提及或利用美國銀行及其下屬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