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固皇權的諸多約束的被摧毀,是皇權極權化的另一面。
隋唐以來的三省制度,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封駁,尚書省執行,把政權分作三部分。在形式上在理論上防止臣下擅權,分而治之,各機構互相箝制,同時也防止作皇帝的濫用權力,危害根本,是消極的鞏固皇權的一種政治制度。實際執行政務的六部,在尚書都省之下,地位很低。凡百政務推行,名義上由政府首長負其責任,事情作錯或作壞了,一起推到宰相身上,免官降黜甚至賜死。皇帝對國事不但不是直接領導,並且是不負法律責任的。例如有天災人禍等重大事變,開明一點的皇帝最多也不過是素服減膳避殿,下詔求直言,或進一步自我檢討一下,下詔罪己,鬧一通也就算了。因為皇帝不能作錯事,要認錯,要受罰,也只能對上天負責。三省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了使皇帝不負行政責任,用臣下作贖罪羔羊的辦法。到元朝合三省作一省,洪武十三年殺胡惟庸以後,又廢去中書省,提高六部的地位,使其直接向皇帝負責,根本取消了千多年來的相權。皇帝除了是國家元首之外,又是事實上的政府首長,直接領導並推講庶務,皇權和相權合一,加上軍隊的指揮權,立法權,司法權,和任意加稅或減稅權,以及超法律的任意處分權,人類所能運用所能想到的一切權力,都集中在一人之手,不對任何個人或團體負責。這種局面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 txt小說上傳分享
皇權的極峰(3)
單獨就門下省的封駁權而說,是約束皇權濫用的一種成文法制。其實,封駁權不限於門下省,中書省的中書舍人也有這個權。中書舍人掌起草詔令,中書省長官在得皇帝所同意的事項或命令以後,交詞頭(原則或具體措施)給中書舍人起草詔敕,舍人如不同意,可以繳還詞頭,拒絕起草。皇帝如堅持原來主意,也可以再度命令執行,但是舍人仍可以再次三次拒絕,除非職務被罷免,或是把這任務交給另外一個舍人。門下省有給事中專掌封駁,封是原封退回,駁是駁正詔敕的違失,凡制敕宣行,重大事件要覆奏然後施行,小事簽署頒下。有違礙的可以塗竄奏還,叫作塗歸,又叫作批敕。這制度規定皇帝所頒詔令,得經過兩次同意,第一次是起草的中書舍人,第二次是簽名副署的給事中,最後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所謂“不經鳳閣(中書)鸞臺(門下),何謂為敕?《新唐書卷一百十七?劉禕之傳》。”如兩省官都能盡職,便可以防止皇帝的過舉以及政治上的失態行為,對於鞏固皇權是有極大作用的。當然,歷代帝王很多不遵守這約束,往往不經中書門下,以手令直接交尚書施行,這種情形,史書上叫作墨敕斜封,雖然被執行了,但在理論上是非法的。元朝廢門下省,給事中併入中書省,到明初廢中書省後,中書舍人成為抄錄檔案的書記,給事中無所隸屬,兼領諫職,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兩道約束被清除,皇帝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法律,真接頒下,任何人都得遵守,不能批評,更不容許反對,造成了朕即國家的局面。皇權跳出官僚機構的牽制,超乎一切之上,這也是前所未有的。_
其次,在明以前,守法在理論上是皇帝的美德,無論是成文法典或是習俗相沿的傳統。為了維持一個集團的共同利益,以至皇家的優越地位,守法是作皇帝的最好最有利的統治方法。皇帝地位雖高,權力雖大,也不應以喜怒愛憎的個人感情來毀法、壞法,即使有特殊情形,也必須先經法的制裁,然後用皇帝的特赦權或特權來補救。著名的例子如漢文帝的倖臣鄧通,在殿廷不守禮節,丞相申屠嘉大發脾氣,說是朝廷禮節給破壞了,下朝回府,發檄傳鄧通審問,拒傳就處死,鄧通急了,向皇帝求赦,皇帝只好叫他去。到府後去冠光腳跪伏謝罪,丞相厲聲說:“小臣戲殿上,大不敬!”叫長史把他拖出去殺了。鄧通在下面磕頭討饒,額角都砸出血來了。文帝才派特使向丞相說情,說這人是我的弄臣,請特別赦免。鄧通回去見皇帝,哭著撒嬌說丞相幾乎殺了我,見不到面了。申屠嘉是列侯,是###重臣,代表重臣集團執行法紀,重臣集團和皇家利害一致,漢文帝便不敢也不能不守這個法《漢書卷四十二?申屠嘉傳》。。又如宋太祖時有臣僚該升官,太祖向來討厭這個人不批准,宰相趙普非照規矩辦不可,太祖生氣了,說:“我偏不升他官,看怎麼辦?”趙普說:“刑以懲惡,賞以酬功,是古今來的通道。而且刑賞是天下的刑賞,不是陛下的刑賞,怎麼可以用個人的喜怒來破壞?”太祖氣極,竟自走開,趙普一直跟到宮門口,不肯走,太祖拗不過道理,只好答應了。這例子說明趙普和宋太祖都能守法《宋史卷二百五十六?趙普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