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另一種美德的遵守並不依賴我們的自由意志,而是憑藉暴力的保障,違反它的人會成為眾矢之的,遭受懲罰,這就是正義。違反正義的人總是出於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確定無疑地傷害了一些具體的個人。因此,對它報以憤怒是理所當然的,而憤怒必然導致天經地義的懲罰。用暴力對不義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以牙還牙,不會有任何人反對,因此為了防暴、制暴而使用暴力,為了阻止罪犯傷害其鄰人而使用暴力,就更能得到人們的肯定和贊同。陰謀為害他人的歹徒自己也很清楚,受害者和其他人為了防止或懲罰他的罪行會恰如其分地使用這種暴力。正義和其他各種社會美德之間的最大區別正在於此(這一點直到最近才被一位富有遠見卓識的偉大學者著重指出),那就是正義對我們行為的約束比友誼、仁慈或大度更為嚴格。我們在實踐另外一些美德的時候,好像可以自由地選擇行為方式,但是當我們遵守正義的時候,會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種特別的束縛、限制和壓力。也就是說,那種促使我們遵守正義法則的力量具有一種天經地義的強迫性,而我們在遵循其他社會美德的時候卻感覺不到這種強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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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和悔恨的感覺 以及對優點的自覺
如果我們要去傷害別人,給別人造成不幸,除非是因為別人給我們的傷害激起了我們自然的憤怒,否則我們的動機不可能是正當的,也不可能得到人們的贊同。如果我們破壞別人的幸福,只是因為它妨礙了我們自己的幸福;僅僅因為別人的東西對我們可能更有用就橫刀奪愛,或者為了滿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別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犧牲別人,那麼任何公正的旁觀者都不會表示贊同。每個人肯定生來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因為他自己是最適合照顧自己的,所以他這樣做也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因此每個人最關心的都是跟自己直接相關的事情,而不是有關別人的事情。我們也許會為一個無關緊要的人的死而牽腸掛肚,但是那對我們日常生活的影響遠遠比不上我們自己碰上的小麻煩。然而,雖然鄰居破產對我們的影響也許遠不如我們自己的小災小難,但我們決不能為了免除自己的小災小難,甚至為了防止自己的破產,就讓鄰居付出破產的代價。無論是在這裡還是在其他任何時候,我們都應當採取自己平素對待別人的態度,而不是用平素對待自己的態度。俗話說得好,雖然每個人對於他自己都意味著整個世界,但對於其他人來說卻是無關緊要。雖然在自己眼中,他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都重要,但是在其他人看來並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因此,雖然每個人心裡確實是愛自己勝於愛任何人,但是他不敢明目張膽地宣稱自己尊奉的是這種原則。雖然這對於他來說是再自然不過,但是他知道別人會認為他妄自尊大,沒有人會贊成他的這種私心。當他意識到自己在別人眼中的位置,開始用別人的眼光來看待自己時,他明白自己不過是千千萬萬大眾中的一員,並不比別人高明多少。如果他將取得公正的旁觀者的同情作為自己行事的原則,那麼他一定會在所有的場合都注意剋制自己的妄自尊大之心,並將其控制在別人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而其他人也會容忍他的自私自大心理,允許他將自己的幸福放在別人的幸福之前。於是,只要他們設身處地地替他著想,他們就不會對他表示反對。在爭奪財富、榮譽和權勢的時候,如果他只是想超過所有對手,他可以拼盡全力,為所欲為;但是,如果他想排擠或除掉對手,其他人就不會再寬容他,因為他們不允許任何陰險狠毒的行為。在他們看來,這個人無論哪一方面都不比他們更強,他們不會同情那種愛自己勝於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會贊成他傷害競爭對手的念頭。因此,他們願意站在被傷害者一邊,同情他的怒火,對那害人者表示憎惡和憤怒。他意識到自己的處境,感到自己隨時有可能成為眾矢之的,四面受敵。
所犯的罪惡越大,越是無法補償,受害者的憤怒自然也就越強,同樣旁觀者同仇敵愾的情緒,以及犯罪者對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一個人對另一個人最大的傷害莫過於奪走他的生命,死者的親友相識會對此怒不可遏。因此,在犯罪者和其他人看來,謀殺都是一種最慘無人道的罪行。破壞我們對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遠遠比不上奪走我們已經擁有的東西。因此,破壞曾經的約定只是讓我們的希望成為泡影,其罪惡無法與侵犯財產、偷竊和搶劫相比。關於正義的最神聖的法律是為了保護我們鄰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違犯這些法律的人應該受到最嚴厲的報復和懲罰;其次是為了保護個人財產和所有權,最後才是保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