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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年為,1955年為,1960年為,1965年為,1970年為,1975年為。其二,實行消極的收入政策。這一時期實行的是低工資政策,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極為緩慢,幾乎處在一種停滯的狀態。如果按可比價格計算,全部職工平均工資指數以1952年為100,到1977年該指數僅僅上升至。其三,相關社會政策的內容十分簡單。這一時期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方面相關的社會政策一般只限於社會救助、勞動保險、工資、戶籍制度、生存性物品供應等等,而像優生保健法、公益事業法、資源和環境保護法、職業訓練法、國民住宅條例、義務教育法等法規均付之闕如。如果從社會政策的型別著眼,這一時期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方面相關的社會政策只是屬於“生存型的社會政策”,遠遠不是“發展型的社會政策”。

之所以會出現對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視甚於對民眾基本需求的保障這種現象,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其一,勞動大眾基本權利高於一切的普遍觀念。當時的人們普遍認為,正是為了獲得民族獨立、為了消滅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為了勞動大眾的解放,新中國才得以建立。新中國最為重要的使命應當是勞動大眾當家作主,保護民眾的基本權利。也正因為如此,建國30年人們基於特有的對社會公正的理解,其具體體現就是從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高度來制定社會政策。與之相適應,有關維護民眾基本權利方面的社會政策也就呈現出一種相對強勢的狀態。其二,不重視民眾的基本生活質量。當時是短缺經濟時代,國家缺乏必要的財力來重視民眾的基本生活質量需求問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當時至少還有兩個因素直接妨礙著對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的重視。一是對於世俗化程序的排斥。在建國後的30年間,整個社會所倡導並予以努力實施的是個人對社會、對集體的無條件“奉獻”,倡導的是精神需求重於物質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國家不可能看重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相關的社會政策。二是對“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關係的解釋。當時是把美好的生活當作十分久遠的目標亦即人民的“長遠利益”來看待,而把社會成員現實的、切身的生活當作“眼前利益”來看待。至於“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係問題,社會所提倡的是“長遠利益”高於“眼前利益”,為了“長遠利益”必要時甚至可以犧牲“眼前利益”。“當目前國家需要集中主要力量建設重工業、奠定社會主義基礎的時候,我們全國人民都必須把注意的重點放在長遠利益上面。我們不能夠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的利益。為著我們子子孫孫的幸福,我們不能不暫時把許多困難擔當起來”。既然不看重人民的“眼前利益”,那麼也就自然不看重當時的民眾基本生活質量的需求了,也就不可能制定與實施相關的社會政策。。 最好的txt下載網

從平均到公正:中國社會政策的演進(8)

(三)社會政策的非全民性

社會政策是面向全體社會成員的,理應具有普惠性亦即全民性。但是,為了解決工業化和資源極為匱乏之間的矛盾,當時中國實施的是一種有所差別的社會政策。社會被人為地分為不同的板塊,同一板塊內實行相同的社會政策,不同板塊之間的社會政策有著明顯區別。

社會政策的這種非全民性,在城市和農村兩個不同的板塊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使得這一時期中國的社會政策具有明顯的二元性特徵。總的來說,社會政策惠及農村板塊的內容無法同城市相比,農村與城市在社會政策方面形成了巨大的落差。體現在:其一,嚴格的城鄉身份區分政策。國家透過嚴格的戶籍制度將城市和農村分為兩個相互隔絕的生活板塊。1958年1月,國家公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該《條例》規定“城市、水上和設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這些規定阻止了農村居民向城市的流動,從而將中國社會的全部成員分別歸為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這樣兩大身份系列。其二,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各種保障和福利政策要遠遠優於農村居民。城市居民憑藉國家發給的糧證、煤證、油票、肉票等等可以買到由國家統一提供的低價生活資料。城市職工以及其他許多城市居民可以享受或部分享受公費醫療,許多城市居民還可以享受諸如低價租借住房、子女入學入托,甚至包括就業等種種保障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