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提出的責任政府制的原則。這個觀念太新、太激進,不能馬上為人們所接受,但是,英國政府的確迅速實行了他的將兩個加拿大重新聯合起來的建議。1841年生效的《加拿大法案》規定,加拿大聯合議會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由總督任命,是終生的,下院在相當廣泛的選舉權的基礎上選舉產生。行政部長將由總督選拔,這使總督能任命屬於下院中多數黨的那些人,從而建立責任政府制。
好幾年中,英國政府不願冒險嘗試。1839年,殖民大臣約翰·羅素伯爵指出了他認為責任政府制不可能實行的原因:“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督在接到女王命令的同時,又得到他的行政議會的勸告,而這兩者是完全不相一致的。如果他服從來自英國的命令,立憲責任之類的事就會徹底失敗;但是,如果他聽從其議會的勸告,他就不再是一位從屬的官員,而是一位獨立的君主。……因此,我瞭解到了採納'責任政府制'原則時所難以逾越的障礙。”羅素伯爵說,擺脫這種僵局的方法是雙方“採取明智的節制態度。總督必須只反對議會的極大地影響女五名譽或帝國利益的請求;而為了協調一致,為了虔誠地依附大不列顛的權力,議會必須準備修改它的某些措施”。
這一妥協方針在實際中證明是行不通的,一任又一任總督都未能阻止充分實行責任制的要求。1846年,一位新殖民大臣格雷勳爵察覺到不可能阻止德拉姆所提倡的責任政府制的實施。他在給新斯科合總督的命令中大膽宣佈:“……讓上院長期阻撓輿論所要求的、議會的民眾部門所提出的某些措施的透過,是不可能的。……在北美任何英屬殖民地繼續維持與居民意見相違背的政府,既不可能,也不會令人滿意;對於這一點,無論怎樣明確承認也不為過。”
於是,責任政府制首先在新斯科舍,隨即在加拿大得到實施,從而成功地證明了德拉姆伯爵的先見之明。施行責任政府制幾年後,加拿大總督下結論說:“我已有這樣一種想法:在北美大陸這塊土地上,在共和國美國面前,維持同英國的關係和英國的制度是可能的,倘若你慷慨地、信任地授予英國的制度的話。當信仰是真誠的時候,它始終是有感染力的。……”1837年的起義領袖威廉·羅耀·麥肯齊給了最驚人的頌辭。他在經過十年流放遇大赦返回家園時說道:“如果我1837年時就看到了我在1848年時見到的情形,那麼,不管我們也許會犯下什麼錯誤,我會一想到那種造反的念頭就不寒而慄。”
如此,在英國與其北美殖民地之間的關係上開始了一場徹底的革命。由於責任政府制原則被推廣到其他殖民地,英帝國轉變成直至今天仍很繁榮的持久的英聯邦。
由於沿海各省乃至加拿大聯合省人口太少、不能有效地孤立獨處,加拿大政治上的進一步發展——1867年加拿大聯盟的成立——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加拿大西部廣大地區及其未經勘探過的資源正有待於開發,這是加拿大的責任。隨著美國南北戰爭結束而來的是美國愛國狂的大國沙文主義的雄辯,他們把眼光貪婪地盯著北面的英屬殖民地,因此,統一不僅保證了經濟上的利益,而且保證了軍事上的安全。在經過極短時間的討論之後,加拿大政治家們一致達成聯合協議,1867年7月1日透過《英屬北美法案》,成立了加拿大自治領。在以後的幾十年中,自治領象美國那樣將領土向西擴充套件到太平洋。馬尼托巴、不列顛哥倫比亞、阿爾伯達和薩斯喀徹溫分別於1870年、1871年和 1905年成為自治領的省份。
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其時,類似的發展正在歐洲人移居的帝國的其他地區出現。澳大利亞的殖民地化始於1787年,當時,一支由750名罪犯和 250名看守組成的遠征隊從英國到達這裡。由於失去了十三個殖民地,澳大利亞使被選作新的罪犯傾倒場。到1793年時,自由移民開始到達此地,並在今昆士蘭、維多利亞、南澳大利亞、塔斯馬尼亞乃至遙遠的西澳大利亞建立了殖民地。
與此同時,成群的捕鯨者、捕海豹的人和商人動身到更加遙遠的紐西蘭諸島去,至1792年,他們已屢次到達那裡,儘管當地的毛利人即波利尼西亞人比澳大利亞土著居民先進、好戰得多。到1839年時,紐西蘭已有2,000移民,於是,倫敦正式宣佈它為英國的領地。隨後幾十年中,殖民者接連不斷地從英國來到那裡,而這主要是由於愛德華·吉本·韋克菲爾德的活動;他是一位精力旺盛的發起者,曾創辦土地開發公司,向澳大利亞和紐西蘭輸送了相當多的移民。
至19世紀中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