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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傳說為西周周文王時姜望所著(17)。該書卷二“武韜”有關“發啟、文啟、文伐”中,有關“文伐”之“第十二節”中,有“養其亂臣以迷之,進美女*以惑之。”因此而有“美人計”。使用此計的古代故事,舉不勝舉,最早可以追潮到周幽王戲諸候,以搏美人褒姒一笑,神志錯亂,被歸於天意所為(上天何以會用此凡間之計呢?);

還有吳越之爭中,越王勾踐聽從大夫范蠡之計,在為勾踐所敗後,臥薪償膽的同時,獻美人西施,令其色令智昏,並離間了夫差與其肱股大臣伍子胥的關係,從而使越國反敗為勝,導致吳國滅亡。

在此,“美人計”似乎僅是一種戰爭攻伐之“策術”,但事實上,則是一種被政治需要所操縱的手段。

《三國演義》中有關對貂蟬身世的介紹:“其女自幼選入府中,教的歌舞,年方二八,色伎俱佳。”而貂蟬在戲的自我介紹是:“妾蒙大人恩養,訓習歌舞,優禮相待,妾雖粉身碎骨,莫報萬一。”其“訓習歌舞”,顯然並不是司徒王允大人僅為自娛才這樣做的,其與貂蟬的關係,雖然是“以親女待之”,不是納為妾室那種,而之所以“優禮相待”,似乎沒有明顯的理由。

貂蟬很快反應出對王允所愁之事的關切和領悟,表明其對王允禮遇優待,將來可能的重大償付,是早就做好了心理上的準備,這實際上可以說,司徒王允,早就把貂蟬當做我們現在所說的“女間諜”進行培養了,所不明的是,史家所著,為何往往要隱隱約約地對此進行遮掩呢?

當然,有些話也不能說的那麼絕對,也許,司徒王允,養歌伎在原先也可能是一種雅的表示,這在東漢末是士大夫們普遍的一種時髦之舉。

【歌妓是婦女逐漸喪失個人力量和文化地位的產物】

歌妓是指以歌舞為業的女子,與*不同。《舊唐書·白層易傳》中有記有“初,居易罷杭州,歸洛陽,於履道里行故散騎常待楊憑宅,竹木池館,有林泉之致。家妓樊素、蠻子者,能歌善舞。”此處之“家妓樊素、蠻子者”,到是有些不同於僅以歌舞為業的“歌伎”,因此大詩人白居易也常因此戰而受指責在家中蓄妓,但其所為的確是為個人所需要,到是沒有錯。

《廣韻》日:“妓,女樂。”可見最初“伎”與“妓”相通。古代樂舞雜技藝人,樂人稱之“倡”,伎人稱之“優”,後並稱。

《史記·魏其武安候列傳四十七》中有:“汀����徘山持�簟!備�緄氖焙潁�姓焦�牒愎�憊苤倜弧芭�獺薄!墩焦�摺ざ��摺分屑竊兀�捌牒愎�釁呤校��唐甙佟!泵鞔�徽販J《五雜俎》,是一書多記掌故風物的博物學著作,其中就有:“管子治齊,為女閭七百也。徵其夜合之資,以佐軍國。”

清人紀昀《閱微草堂筆記》中說:“娼族祀管仲,以‘女閭’七百也。”也就是齊恆公批准管仲成立國家經營的妓院,此為娼妓制度的起源。

《韓非子》難二記:“昔者齊恆公宮中兩市,婦閭二百,被髮而御婦人。”再有就是勾越置“獨婦山”,東漢袁康《越絕書》(外傳·記地傳第十)記:“獨女山者,勾越將伐吳,徙寡婦致獨山上,以為死示士示,得專一也。去縣四十里,後說之者,蓋勾越所以遊軍士也。”“也而也有說是勾越為軍士提供縱慾取樂的。如宋人李昉等編《太平御覽》卷四十七引東漢人趙曄《吳越春秋》:“獨女山者,諸寡婦淫佚犯過皆輸此山上。越王將伐吳,其士有憂思者,令遊山上,此喜其意。”看來勾踐精於此道,不僅送西施於吳王,做為暗箭,還沒“獨女山”,以求獲將士肯為其用命的功效。

而這些“官妓”,實際上是由西周奴隸制受奴隸主控制的“家妓”演變而來的。而管仲設國家妓院,是有政治目的的,如清代禇人獲楫《堅誇爪集》(續集)中說:“管子治齊,置女閭七百,徵其夜合之資,此充國用。此即‘花粉戧’之始也。”即以此而收“花粉稅”,是管仲廣開財源,延攬人才,安置女俘,緩解社會矛盾之舉。

與此以上情況很相似的是,西方*發祥地古希臘雅典式*,作為奴隸的婦女是社會最無助的階層。當時有許多女童是被販賣為奴的,她們中有些是從“類堆”中撿出來的。雅典那時流行“把女嬰棄於戶外使其凍餓而死”的習慣。法律規定:“演奏笛子、豎琴和西塔拉琴的女子,收費不得超過兩德拉克馬。”古雅典人剝奪婦女對重要事情的感覺甚至身份感。在出生記錄和日常生活的一些場合,連婦女的姓名也被剝奪。在母系血緣到父系血緣的轉變中,使婦女逐漸喪失個人力量和文化地位的性、社會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