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作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的概念被一些學者用來批判現實社會;並在80年代早期的東歐運動中處於突出地位。80年代後;關於公民社會的討論日益增加;特別是東歐劇變和蘇聯解體,使得公民社會研究成為西方和東歐、前蘇聯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題;此後逐漸擴充套件到世界其他地區和國家;進而發展為當今世界學術研究中的一種重要社會政治思潮。各國各地區的學者和政治家紛紛嘗試用這一理論來分析、解釋本國的歷史和現實;探討本國公民社會的建構問題。關於公民社會的概念;學者們眾說紛紜;界定多樣。目前主要存在這樣幾種解釋:公民社會是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係的總和;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既是各個社團為獲取影響而競爭的場所;也是社團與國家或政府間組織進行互動的中介;公民社會是一個在歷史上逐步形成的個*利、自由以及志願結社的領域;志願性社團在追求各自的私人事務、利益、喜好及目的方面進行不受政治干涉的相互競爭;它們的活動受到某個公共機構的保護;公民社會是獨立於國家又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生活領域及其相關的一系列社會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指介於國家和家庭或個人之間的一個社會相互作用領域及其相關的價值或原則;公民社會是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箇中介性的社團領域;這一領域由同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佔據;這些組織在與國家的關係上享有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以保護或增進他們的利益或價值。
中國語境中的公民社會概念
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東歐國家的知識分子就已經著手研究“公民社會”;此後該概念被廣泛地接受。現今;公民社會已經成為一個涵蓋不同定義和觀點的總稱。從學科的角度看;政治學、民族學和人類學對這一概念的解釋各有不同側重點。例如;蘇格蘭啟蒙知識分子佛格森(Ferguson)對公民社會的理解立足於個人和集體行動者的道德共同體;黑格爾的公民社會概念則建立在國家和社會二分法的基礎上。因此;公民社會是指社會獨立於國家的部分;即它是多種多樣“自治的、公共的舞臺”;它需要獨立於國家(確切地說是執政黨)的組織來保障其作用的發揮。但公民社會不僅僅是獨立於國家的經濟、政治、宗教單位;這只是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在計劃經濟制度條件下;人們可能把公民及財產權利的保障理解為公民社會的一部分。針對此類國家;該概念首先意味著一個獨立於國家的市場經濟的產生以及公民參與政治的可能。
中國公民社會:現在與未來(2)
公民社會把西方語境中形成的公民社會觀援引到中國;可能會出現根本不適用的情況。一方面;歐洲的公民階層經由羅馬法、啟蒙運動和法國大革命等形成;另一方面;公民社會以家族和家庭利益向社會利益轉化以及學習過程為前提;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責任心和共同責任。因此;儘管中國出現了社會分化、利益重組以及利益代表的重構;但是公民社會來日方長;它涉及公民結構及其思維模式的形成因素。
從1997年開始;中國重新興起了創立公民社會的討論;它包括利益集團和少數群體的保護;獨立的司法制度和資訊渠道;建立協會與組織的權利等;目前主要是新聞和言論自由。公民社會的先驅者認為;應透過形成中的中產階層來加強社會的*力量;但是;中產階層的形成是*化的結果;在集權社會不可能形成親*的中產階層。當中國學者想為公民社會的形成設定一個測量工具時;他們使用的是英語的“公民社會組織”概念。這樣的組織被理解為社會公益組織;它們與國家合作共同承擔實現社會現代化的任務。這種觀點離哈貝馬斯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很遠。哈貝馬斯認為;公民社會的基礎是公開(公共空間);它較之於“社會空間”具有理想性;在此域面對強權的干預可以自由地表達公開的看法。但是;人們把這個發端於英美公民社會的複雜概念有意識地進行簡化;使社會主義或後社會主義社會發生轉變以適應公民社會思想。在這個國家裡形成的“公民”不必侷限於哈貝馬斯的“資產階級社會”的狹隘含義。例如;透過這種方式可以把家族組織界定為公民社會組織;因為它屬於一種有組織的公民;它建立在獲得認同的、致力於鄉村公益的農村精英基礎上。同時;它具有某種程度的自治性;但這種自治不是批評或控制國家的公開性。美國華裔學者將具有集權主義色彩的國家—社會關係結構向複雜化和多元化社會的轉變與公民社會概念相聯絡;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