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並不必然與國家對抗;但它為自治的空間而鬥爭。在中國參與全球變革的過程中;國家開始向福利國家轉變。因此;一些中國學者不同意把公民社會作為國家與社會間對抗權力機關的思想;主張夥伴式的合作模式。最近;中國的公民社會研究開始涉及“公民”;將社會管理、公共行政和經濟利益組織作為中國公民社會的基礎;並與國家主管機構共同制定利益集團組織條例。
波蘭社會學家茨託姆卡()在他有關公民社會的概念分析中也很少提出國家和社會的分離問題;他更多地關注在後社會主義社會中公民社會所必需的前提條件。這些條件是“公民社會的權能”所需要的;也是現代社會中公民社會要達到的先決條件;這就是:作為參與市場經濟前提條件的企業文化;作為參與*秩序前提條件的公民文化;作為參與自由精神討論的討論文化;作為現代社會相互影響的日常文化。不存在或者沒有形成這些條件;就談不上公民社會。以此為基礎來探討中國公民社會的有關問題;就應該從此入手;分析所選擇的政治領域;透視中國在這些領域是否開始產生這樣的政治文化。具體地說;首先要闡述中國國家角色的轉變及社會力量較強的釋放問題;然後再解釋協會與團體的實質;並說明企業家(作為政治企業文化的部分)的利益追求及壓力集團和非政府組織的形成;研究知識分子和思想家在政治決策過程中的地位;闡述自我管理、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