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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會的一種婚姻規例,以禁止氏族內部通婚為特徵。氏族外婚實際上是把同一氏族內的所有成員都視為血親關係了。這種視氏族關係為血親關係的情形大概與視氏族圖騰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無關係的。根據有關資料,近現代中國許多民族,如獨龍族、普米族、苗族、鄂倫春族、黎族、鄂溫克族、珞巴族、畲族、布朗族、基諾族等都保留著這種婚姻的遺俗。在一些民族中還構成有狹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團體。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絕對不能嫁給乙家族的男子為妻,而需嫁給丙家族的男子為妻。這樣,每個氏族都有固定的異氏族通婚的物件。另外像雲南巍山彝族實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單為據,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實行著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內通婚是很嚴格的,若有違反,即認為會導致氏族全體成員的厄運,當事人必遭習慣法的嚴厲制裁。

氏族內婚禁忌

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殘餘。即婚姻關係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內部進行。除親生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姐妹之間,從兄弟姐妹、再從兄弟姐妹之間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輩分之間也可婚配。此外還普遍保留著“兄妻弟婦”的轉房制。實行這種婚配是為了減少女子外嫁,並把她們當作家族的財產或勞動力保留在家族內部。據有關資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現代仍有此種婚俗流行。實行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的民族地區是忌諱與外氏族通婚的。違犯者要受到譴責和制裁。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實行後,這類婚俗也逐漸改變了。

民族內婚禁忌

民族之間由於民族習慣、信仰不同,或者由於地域、語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於有意維護民族種屬的純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據有關資料表明,錫伯族、彝族、維吾爾族、門巴族、達斡爾族、崩龍族、畲族等都禁忌與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與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嚴厲的地區和時期裡違犯禁忌而與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的。有些民族雖然關係很好,但也嚴遵此俗。如達斡爾人與鄂溫克人、鄂倫春人、索倫人的來往比較頻繁,關係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現象極少。過去,滿族也曾有不與漢人通婚的禁忌信條,俗語說的“旗民不交產,滿漢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現在,由於交通的發達,社會的進步,民族關係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內婚禁忌越來越淡化了。許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內婚的界限,開始與臨近民族以及遠方民族通婚了。不過,有些民族間的通婚還要加上一些條件。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與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蘭教的教規,要信仰伊斯蘭教,結婚前必須舉行“隨教”儀式。而烏孜別克族則只許男子與非穆斯林女子結婚(妻子要改信伊斯蘭教),而女子則不準嫁給非穆斯林男子。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純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內婚習俗的一種思想傾向。

同姓不婚禁忌

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國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絕大多數民族至今都遵從這一習俗。關於同姓不婚的記載也很多。不過最早時期,即遠古(神話)時代,據說婚姻是不限於同姓異姓之別的。據張亮採《中國風俗史》言,黃帝至夏商時的婚姻“無同姓異姓之別。如顓頊女女修,為伯益之曾祖母。堯二女嫁舜皆同姓連婚是也”。可見夏商時,不論同姓異姓都

可以婚配的,當時還並無同姓不婚的限制。可能是與當時人們重圖騰歸屬而不重血親歸屬有關聯的。又據谷城先生在《中國政治史》中考證,最初(三代之前)“姓是用以稱呼女子的,氏是用以稱呼男子的”。“在母系社會時代,兩個不同姓的氏族間如發生婚姻關係,出嫁的不是女子,而是男子。女子不出嫁,故能維持著表示血統的姓於不變”。“直到稍後母系社會逐漸喪失權威,圖騰意義逐漸被人忘卻之時,於是用於女子的姓逐漸被用於男子的氏所代替;含有圖騰意味的姓字逐漸加上邊旁,變成沒有圖騰的意味了”。正是由於女姓被男氏所替代的這一轉換過程的存在,所以在姓與氏的問題上搞得比較混亂起來。不過大體上說,夏商時期的婚姻是屬氏族外婚或氏族內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圖騰關係、氏族關係,亦即土地關係、地域關係。《左傳?隱八年》雲:“胙之土而命之氏。”氏,即所居之土,無土則無氏。大約到了西周時期,才開始重視血親關係,這時已由母系社會進入父系社會。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