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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體質、生理等方面的表現以及性行為的外觀形態中得出的直感錯覺。現在一些人還習慣於把某些人類的性行為描述為對女生的踐踏、蹂躪、強暴、侮辱等等,或許這在野蠻時期裡常常毫無掩飾地發生在人前的性行為的確會讓人們覺得男性對女性使用強力是一種正常的,因而能熟視無睹的事情;而女性如果反過來如此這般地“欺負”男性就很覺得彆扭,感到不那麼自然、不那麼正常了,這是一種自然的狀態。這種自然的狀態,隨著人類生活的社會化程度的不斷的提高,也得到某種相應的補充和加強。男性的生理方面的優勢使他們更多地擔起了人類共同生活中的重負。女性的勞動成了從屬的地位,因而在經濟上,女性對男性有了依附關係,這就進一步擴大了性別之間的差異,使男性更佔據了優勢,男人主持的公共事務越多,女人就越會退縮到家庭的小圈子裡去,女人的地位越來越低了,直到任憑男人擺佈的境地。這裡邊就出現了許多不純粹屬於風俗慣習的而是屬於上層文化的問題了。也就是說不純粹是民俗學的問題而是社會學的問題了。但是不管怎麼說,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兩性間的性歧視、性壓迫的問題也越來越被人們認識到是一個謬誤了。這種謬誤正在逐漸地被人類自覺地克服著,兩性平等、男女一樣的觀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現在這方面的禁忌也正在消失和減弱著。這是令人欣慰的。

婚姻乃是男女兩性間建立的一種社會公認的夫婦關係,這種關係是家庭和子嗣合法存在的基礎。婚姻是人類社會進入到一定發展時期後的產物。婚姻的形式有多種。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婚姻的形態發生著種種演變和進化。漢語中婚姻指婚嫁和男女之家。《禮記?昏義?疏》雲:“婿曰婚,妻曰姻是也,謂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又云:“婿之親屬名之曰姻,女之親屬名之為婚。”故“女氏稱婚,婿氏稱姻”。《爾雅》雲:“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又云:“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可見除了夫妻關係稱為婚姻之外,夫婦雙方的家庭親屬之間也有一種婚姻關係,所謂“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學為姻兄弟”。民間又稱作“姻親”是也。

子之妻為婦,女之夫為婿,夫婦的關係原應當是很好理解的,但在漢語中,夫婦的稱謂也有性歧視的釋意。《說文解字》雲:“婦,服也,從女持帚灑掃也。”《白虎通》雲:“夫婦者何謂也,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婦者服也,以禮屈服。”又云:“婚姻者何謂,昏時行禮故曰婚;婦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可見道學者們的解釋,處處體現了一種“扶陽抑陰”、“男尊女卑”的思想。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屬品,只配灑掃,只有屈服於男人;而男人是扶接女人的,是成就女人的。這也就說明了中國婚姻中男女的地位關係問題了。由於女性對於男性在婚姻方面的依附是很明顯的,所以中國古代從氏族社會的父系家長制起至周代結合政權的分封制就基本形成了一套相當完備的宗族宗法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家庭、社會的財產、財富全都計算在男子的名下,按著嚴格的輩分、嫡庶關係確立尊卑,明確遞繼。因而,婚姻的締結便直接影響到一個宗族系統的發達與否。所以,婚姻雖屬吉事,亦頗多禁忌。在民間,則從擇婚、議婚、定婚到嫁娶乃至離婚、再婚等等方面形成了繁多博雜的禁忌事項,惟恐在婚姻這一人生大事、宗族大事上出現了差錯而影響到各個方面的發達昌盛,惟恐稍一疏忽便不能得到那全部的幸福、美滿。

第二部分

第18節 擇婚禁忌(1)

這裡所談的擇婚,首先是指群屬意義上的個體,在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下,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任何一個以各種名分劃分出來的人群集合體,都有可能在婚姻選擇上實行與這一人群體的名分有關的禁制。這方面的禁忌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婚制,一類是內婚制。實行外婚制和內婚制的禁忌原則,歸根結底,都是一種亂倫禁忌或亂倫禁忌的推衍。亂倫亦即亂了名分。但是,一般說來,與亂倫禁忌的關係更直接、更緊密的還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亂倫禁忌在禁止血親間發生性關係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內婚制則往往表現出一種維護血統、屬性穩定和純正的意向。其次,擇婚還指個體的主觀意識,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戀愛時,選擇配偶的一些禁忌習俗等等。當然,這種看起來是當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現,其中也隱含著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不過,畢竟是透過個體的主觀意識表達出來的,因而比起由他人從外界包辦代替,直接干預還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