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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第一,各國共同監督和維護重新建立的日本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第二。日本天皇作為日本國家的象徵。不再參與國家政治,由世襲地日本德川幕府“定國大將軍”執掌國政。

第三,廢除日本原來的行政區域,將日本全國劃分為六十六個藩國,藩主為世襲,在本藩內享有自治權,治理本藩屬地,同時接受德川幕府管理。

第四。日本明治政府海陸軍隊全部解散。陸軍返回各藩後由各藩自行收編留用。並規定陸軍總數不能超過十萬人,日本海軍正式取消。所有地剩餘艦船由除美國外地六個參戰國瓜分,作為戰爭賠償的一部分。

第五,日本向參戰六國共計賠償兵費5800萬日元,其中向中國賠償1500萬日元(約合1000萬兩白銀),向朝鮮賠償600萬日元,向英國賠償1200萬日元,向法國賠償800萬日元,向德國賠償700萬日元,向俄國賠償1000萬日元。賠款分三年償清,首期付款為三分之一,現金償付不足的部分以實物或“別的恰當方式”補足。

第六,為了保證日本履行條約,並確定各國在日本的勢力範圍,由各國海陸軍隊在日本各軍事要地(主要是軍港)分別駐紮,“幫助維持日本的秩序,並保證日本的安全”,由日本各藩承擔駐在國軍隊的費用。條約規定,英國遠東艦隊佔領橫須賀和橫濱,俄國太平洋艦隊佔領佐世保、長崎和室蘭,法國遠東艦隊佔領馬關、吳和廣島,德國遠東艦隊佔領大阪和八幡濱。日本將對馬島和隱岐島交由朝鮮管理,將屋久島和種子島交由中國管理。

第七,日本承認北海道獨立為“蝦夷共和國”。

第八,日本各藩全部遵照“門戶開放,利益均沾”地原則,對各國開放。

第九,日本承認各國在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