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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Nichtk�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為(Nichtdürfen)參閱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這樣,命令的人本來只有權利,現在便負一種依法行使權利的義務。服從的人本來只負義務,現在也有一種無須服從違法的命令的權利。權力受了法律的限制,變為“許可權”,從而個人之服從權力,亦由權力之發動侷限於法律所允許,而變成服從法律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法律為命令者及服從者共同遵守的規範,因之,“以罪受誅,人不怨上,以功受賞,臣不德君”(《韓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儲說左下》)。此即慎子所謂:“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心出矣。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鉤,非以鉤策為過於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窮,則事斷於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怨於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但是緊箍兒不是孫行者自己製造,而是如來製成之後,經過觀世音菩薩交給唐僧,而戴在孫行者頭上的。韓非慎子固然主張法治,現在試問此種法律由誰制定呢?照韓非說:“人之情性,賢者寡而不肖者多。”(《韓非子》第四十篇《難勢》)而人類又有利己之心,“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韓非子》第十七篇《備內》)。人之情性如此,人主自亦不能例外。倘法律是由人主制定,則人主將依自己的利害,隨時改變法律。“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韓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此乃必然之勢,無可避免。商鞅說:“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第十八篇《畫策》)但是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犯之,如何防止人主不至犯法,吾國法家對這問題,常避而不說,所以他們雖然主張法治,而他們所謂的法治乃無法使之實現。

歐洲的政治思想對這問題,確比吾國進步。孟德斯鳩說:“依吾人日常經驗,凡有權力的人往往濫用其權力。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只有用權力以制止權力。”F。 W。 Coker; Readings in Petitical Philosophy; 1938; p。 618。孟氏對於人性既同吾國法家一樣,不予信任,故其結果,亦主張法治而反對人治。美國製定憲法之時,受了孟氏思想的影響,分權主義成為當時政治家的信條。他們也同孟氏一樣,對於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哲斐孫(T。 Jefferson)說:“信任我們的代表,忘記了我們權利的安全問題,這是危險的事。信任(confidence)是專制之母。自由政府絕不是建設於信任之上,而是建設於猜疑(jealousy)之上。我們用限制政權(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們託其行使權力的人,這不是由於信任,而是由於猜疑。我們憲法不過確定我們信任的限界。是故關於權力之行使,我們對人不要表示信任。我們須用憲法之鎖,拘束人們,使其不能做違法的事。”引自B。 F。 Wright; A Source Book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1929; p。 227。馬的遜(J。 Madison)亦說:“人類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統治人類,沒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組織政府是令人類統治人類,一方需要政府能夠統治人民,他方又要求政府能夠控制自己,困難就在這裡。政府隸屬於國民,這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經驗告訴吾人,除此之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權力之時,須使各種機關互相牽制。”The Federalist; Modern Library; 1937; No。 51; p。 337。Virginia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五條說:“三種權力必須分離而分屬於三個機關,任何權力均不得行使別個權力的職務,任誰均不得同時行使一個權力以上的權力”,這個規定又成為同年六月二十九日憲法條文的一部引自C。 S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