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在法治軌道上和範圍內實施*行為。(4)透過教育、規範、激勵、懲戒等多種形式和方法,引導公民、尤其是工作人員自覺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在一個法治的*國家裡,即便是那些擔任公職的人也得受法律和司法的約束。”更重要的是,社會主義法治要透過立法分配正義,透過執法實現正義,透過司法校正正義,防止在*體制下發生利益的根本衝突、貧富的兩極分化和公權力的*,防止*的異化。“一個國家實現*化之後,如不制定並實施有關法律來解決利益衝突、貧富不均和貪汙*問題,脆弱的新體制就有被個人斂財求富行為破壞的可能”,社會主義*政權就有可能被顛覆。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3)
(三)社會主義法治對*的規制
*無論是作為國家權力、國家制度,還是作為公民的權利,不僅具有許多積極重要的價值和功能,同時也存在許多與生俱來的弊端和侷限性。“有一個*政體並不意味著就有一個功能良好的政府”,“一種*制如果選擇去摧毀允許非暴力不一致和衝突解決方法出現的制度框架,那將是自殺……自我約束不僅是允許的而且也是一種義務……多數人必須限制他們自己的權力以保證仍將存在會學習的多數人”。*運用不當,會發生像“*”那樣“大*”的浩劫,也會發生像德國希特勒法西斯利用*攫取政權那樣的悲劇。在一定條件下,“*不過是另一種不可避免的鬥爭形式,而人們將透過這種形式的鬥爭來決定‘誰在何時並以何種方式得到什麼東西’的問題”。可見,*並不一定能夠必然地導致善、正義、和平、信任、穩定、和諧、秩序等目標的實現,“*化並不必然帶來經濟增長、社會和平、管理效率、政治和諧、自由市場……”*有時還可能產生與人類理想相反的結果。“*是個好東西”或者“*是個壞東西”,都不是無條件的,*成為“好東西”的條件之一,就是應當運用(或者透過)法治對*予以規制。“法治國家,即法治下的*國家,由法律控制、約束其所有活動。”“*是個特別而又受限制的理想”,因此,規制*是法治保障*、制約*的一種方式,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防止或者減少*可能產生的弊端,最大限度地發揮*的正向功能。
1。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第一項規制,是對*主體的規制
(1)在總體*中,憲法、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以成為*的主體。這涉及政治和法律兩個範疇。在政治範疇,屬於人民之列的人可以成為人民*的主體。在我國,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以及擁護社會主義和贊成祖國統一的愛國者,都屬於人民的範疇,但要成為國體和政體意義上的*主體,還需要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在法律範疇,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條件的人可以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體,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其*主體資格受到極大的限制、削弱或被取消。
(2)在選舉*和協商*中,規定哪些人可以當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成為政協委員。“人民透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力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儘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兩種重要形式。”從人大的選舉*來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人民政協的協商*來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其協商*的主要形式是政治協商、參政議政、*監督、合作共事。
(3)在具體*中,根據特殊情況和具體國情,規定某些類別群體的不同*。主要有: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人大代表一人;解放軍選舉全國人大和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適用特別規定;全國人大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大,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旅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大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選出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透過臺灣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法定程式確認,不參加選舉。書包 網 。 想看書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