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4)
2。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第二項規制,是對*制度的規制
*早在1980年8月《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致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制度更帶有根本性、穩定性和全域性性。”社會主義法治透過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基層*制度等多種*制度、*途徑和*形式,保證共和國的國家權力(公權力)始終為人民所擁有,始終為人民造福。
3。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第三項規制,是透過對*權利及其法律義務的設定來進行規制
廣義地講,公民的全部權利都是*權利,因為*不是無條件的,*的實現受制於經濟、政治、文化等外在條件以及人格、智力、年齡等內在條件,因此公民的一切權利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決定其對於*的理解和運用,公民的一切權利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