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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部分

權機器保障人民*,就是共產黨領導和執政面臨的一項重大任務。*指出:“為了保障人民*,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法制化的首要任務,是在憲法和法律上確認人民*的各種制度、各項權力和權利。而且法治對於人民*的確認,不是一勞永逸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要隨著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地把*政治發展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確認下來,不斷擴大人民*的權利內容、豐富*參與的形式、拓展*參與的渠道、創新*參與的機制、提高*參與的層次、完善*參與的制度。

(二)社會主義法治對*的引導

法治是一種具有價值評判和價值導向的行為規範和生活方式,它對於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價值選擇、價值判斷和行為模式,具有明顯的引導作用。

首先,社會主義法治對*的價值引導。*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人們藉助它有效地保障最高政治目的”,因此,對*的運作必須加以限制,*政府應當接受對其合法活動範圍的限制。*作為一種制度、手段和形式,並不能必然導致公平正義的“善”的價值。“*絕不是永遠正確或確定的”,*如果運用不當,就可能產生不公平、非正義、秩序紊亂的“惡”的結果,因此需要法治予以“抑惡揚善”的引導。社會主義法治的突出特點,就在於它有著否定人治、追求公平正義、**的明確價值取向。社會主義法律和法治的本質,就是要體現以人民利益為基礎、以人民意志為皈依的公平正義,體現以人為本的尊重保障*的政治哲學理念,體現人民是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價值觀。 。。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2)

其次,社會主義法治對*的規範引導。法律規範或法律規則是法治作用於社會關係和社會行為的基本正規化。現代國家“實行法治既是為了促進*活動,也是為了保障*”。法律規範本身是技術性、操作性的,但在其背後卻隱含著某些價值、意志和利益的要求,蘊含著人民作為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在*方面的要求和意圖被透過法律語言、立法技術、行為模式等法律技術處理,深深地嵌入法律規範之中,成為對*權力、*權利和*行為的規範化引導。法治不僅要保證多數人的統治,也要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尊重多數和保護少數是現代*對法治的一項基本要求。*“有一條活性原則主張人民的意志至高無上,*的大多數應該統治,還有一條固定原則,它承認個人自由,並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在法治制度下這兩條原則是相輔相成的,這樣*制度就可能臻於完善”。從宏觀層面講,一個國家實行什麼國體、政體、選舉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民族關係形式、政黨關係形式、公權力分工制約等等,都應當由憲法和法律設定並引導;從微觀層面講,哪些公民能夠成為*的主體,公民享有哪些*權利,如何行使*權利,如何監督公權力和捍衛私權利,是否允許特權存在等等,大多數都是由法治規範做出安排的。例如,選舉權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權利,“是選舉權讓人們成為公民……選舉權是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所有權利的基礎”,而恰恰是憲法和選舉法對選舉權做出了制度性、程式性和權利性的安排,才使得選舉權的享有和行使有所依憑。在社會主義法治對*的規範引導方面,既有禁止性的界限,也有獎勵性的機制,更有大量“當為”性要求。

再次,社會主義法治對*的行為引導。在*的操作層面上,具體*權力的執行或者*權利的行使,多數情況下表現為特定*主體的具體行為。對於具體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主體來說,*的執行則進一步表現為*主體的具體行為(活動)與法定製度、法律規範的互動,“除非人民在其行動中受到一般規則的制約,否則,無法保證它的意見是有益的或明智的”。法治對於各*主體的行為負有引導之責:(1)透過法治宣傳教育等形式,使*主體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現代法治精神。(2)透過立法,制定各種法律規範,把執政黨和人民對於享有*權利和行使*權力的要求,對於實施*行為的形式、層次、限度等的要求,用國家意志的方式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律化,保證*權利(權力)的正確執行,防止*行為的濫用。(3)透過行政機關的正確執法、司法機關的公正司法,處理好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關係、行使權力與承擔責任的關係、具體*行為與具體法治規範的關係等等,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