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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和不同社會等級層次的漢民族,都具有同一性和歷史延續性的共有

意識。他們擁有廣泛的共同的價值觀,直到近代,上流社會人士仍力圖維持

一個接近於自然狀態的農村基礎。在鄉村,小傳統並沒有使價值觀和城市上

流社會的大傳統明顯分離。相反,這兩個階層具有共同的民俗和宇宙觀,包

括對祖先、學問、財產和合法權威的尊重。

纏足顯示了上流社會領導下的文化同一性。這種習俗開始於唐代。它得

到宋代理學家的支援,並在明、清兩代遍及農民。使婦女的足發育不良,蹣

跚而行,先是作為上流社會男子變態性滿足的戀物,接著成為城市富足的一

種誇示,並普及於鄉村,從而嚴重損害了半數農民的勞動能力。為模仿上流

社會而以如此不經濟的方式摧殘女子,這表明農民高度從屬於上流社會的規

範。同樣,把灶君、土地爺和城隍老爺結合在一起的鄉村眾多神祗的等級制,

使人想起清廷的官僚統治,也表明農民普遍接受上流社會所操縱的權力結

構。

這種同質文化的某些特點變化得很慢——如敬重尊長、男女不平等、維

護父系宗族和兄弟間平等繼承。地方性的改變不會破壞這些普遍的習俗,即

使關於它們的哲學的或意識形態的表現形式可能改變。①儘管儒家思想在 20

世紀受到猛烈的攻擊,但是,它的行為方式和作為其基礎的假定,仍然繼續

存在。

水平社會結構與垂直社會結構

晚清的水平社會等級結構,在理論上按中國經典分成四個職業等級,即

士(士紳)、農、工、商。實際上,它更接近於靈活的兩個等級的結構:少

數受過教育的富有的上流階層,即統治階級(約佔人口的 5%),和主要在土

地上或城市裡從事體力勞動的廣大多數。這種兩個等級的劃分,給上下流動

留有餘地,也為溝通上流身份和非上流身份的兩可地位留有餘地。非上流身

份的人包括窮教師和其他未充分任職的低階功名的人、富有的農民或小店

主。分界線很靈活,在斷定上流地位的標準上頗有出入。軍事幹才或對地方

組織——包括非法團體的領導能力,在有些地方,在確定上流地位時,可能

比教育程度更為重要。

底層是處於有相當地位的非上流類別之下的兩個階層。一個是生活條件

一直很差,被排除在大多數體面活動之外的私家奴僕和賤民階層。另一個則

由流浪漢、乞丐、土匪、走私者和其他活動於有組織社會結構之外的人所組

成。上述這些人主要(但不是全部)來自很窮的人家,但是和那些處於上流

地位分界線上的人一樣,他們的社會地位也並非全然不可改變。因為,他們

① 阿瑟?沃爾夫:《神、鬼和祖先》,載阿瑟?沃爾夫編:《中國社會的宗教和儀式》,第 133—145 頁。

斯特萬?哈勒爾:《犁頭鄉村:臺灣文化與環境》第 9—15 頁討論一般文化原則、表現這類原則的習慣行

為的變異和這類行為發 生時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諸如階級、地理和科學技術之類因素)三者的互動影響。

又見莫里斯?弗里曼:《關於中國宗教的社會學研究》,載阿瑟?沃爾夫編:《中國社會的宗教和儀式》,

第 19—42 頁。

如果未曾割斷家族或地緣聯絡,還有可能回到有相當地位的較低等級中去。

對這一多變化的社會階層的規模,並沒有可靠的估量;但是我們相信,19 世

紀和 20 世紀逐漸形成的社會動亂和自然災害,使這個階層擴大起來。而且,

這個階層男多女少,在動亂和自然災害期間,遺棄女嬰的風氣又加重了這一

狀況。

這種財富差別懸殊的水平階級結構,與以家族關係和地緣為基礎的垂直

組織原則相交錯。特別在華中和華南,擴大的宗族世系是社會組織的主要形

式。宗族世系增強了名門望族的安全性和連續性,併為較窮的宗族成員提供

照顧和機會,一個人的社會地位,有可能同樣取決於他屬於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