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立人所屬的企業的資本供給機器,其中企業包括除工廠之外的多種其他形式。例如在羅得島,羅茲兄弟(Rhodes brothers)在19世紀40年代與很多親戚聯合組建了波塔克斯特(Pawtuxet)銀行,銀行50%以上的資金都轉化為貸款並用來支援羅茲兄弟在紡織品製造、交通、貿易和房地產投機上的各類投資。投資者們迫切地想要購置像波塔克斯特這類銀行的股票,因為這使得他們能夠購進該地區最活躍的企業家的各類投資組合的股份。19世紀早期的銀行在功能上更像是投資俱樂部——這些銀行是使普通儲戶可以分享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又不使自身暴露在嚴重風險中的一種理想途徑。
不僅如此,製造業者與銀行的結合,還使得他們能夠克服合夥制帶來的某些障礙,例如,當公司解散時,銀行可以從願意繼續從事經營的合夥人那裡貼現票據,這樣就消除了此類麻煩,即清算資產以償還權利要求者。另外,短暫性並不是合夥制組織形式不可治癒的頑疾,合約的起草可以在發生合夥人意外死亡之類的事故時保護公司的資產。此類合同的典型例子是1887年安德魯·卡內基(Andrew Carnegie)與其合夥人簽訂的“鐵甲協定”(iron clad agreement)。該合同規定如果一方合夥人死亡,公司剩餘的各合夥方擁有按賬面價值購買其股份的權利。這不僅使得剩下的各方合夥人有充分的時間來購買繼承人的股份,而且還是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公司的賬面價值來購買。類似的旨在保護現有成員利益的協定還有很多種。例如,制釘業的貝利和伍德沃德公司簽訂的合夥經營合同指出,如果公司的任一成員打算出售股權,那麼他必須在將其出售給外人之前將其出售給公司其他現有成員(按所持股份的價值從下往上的順序)。但是,有些合同很繁瑣,僵化的條文嚇跑了潛在的合夥人。相對而言,股份有限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為企業連續發展的問題提供了更為簡便的解決方法,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公司形式將會更加普及。
從執照授予的統計資料來看,對製造業企業來說,股份公司形式早期缺乏優勢。從小喬治·赫伯頓·埃文斯(George Herberton Evans,Jr。)收集的馬里蘭、新澤西、紐約和俄亥俄四個州獲得執照的公司的資料來看,在19世紀的前40年中,這四個州只有1/4的股份制公司是從事製造業的企業,所佔比例從19世紀第一個10年的9%增至30年代的28%。其中紐約州的情形尤其具有典型性,在19世紀的第二個10年間,以製造為目的的公司的數量突然激增,從頭十年的24家(佔所發執照的11%)增加到161家(佔所發執照的41%)。然而,表面上看,發起人對股份公司形式的好處過於樂觀了,因為隨後從事製造業的公司的執照數量減少了,在接下來的10年,總共只有93家從事製造業的公司被授予執照(佔總授予執照的25%)。甚至在19世紀30年代的經濟高漲時期,紐約從事製造業的公司獲得執照的數量仍然低於早先高漲時期的執照數量。
企業家精神、商業組織和經濟集中化(6)
19世紀的前40年中,獲得執照的大多數股份公司要麼是銀行——它們透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吸引希望安全分享經濟發展帶來的收益的投資者;要麼是運輸公司——它們從那些受益於該項服務的人和那些認為該項投資有利可圖的人那裡吸引資金。直到19世紀末,製造業公司才獲得了進入資本市場的權利。無論如何,隨著時間的推移,股份公司這種形式作為確保公司繼續發展下去的一種途徑,將會變得越來越具有吸引力。
企業家精神和技術進步
根據約瑟夫·A·熊彼特(Joseph )的定義,企業家是那些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或創造新產品而能察覺到現有資源中的新組合方式的、具有非凡創造力的個體。按照熊彼特的觀點,企業傢俱有英雄般的精神,他們不只是發明家。更確切地說,他們是那些能察覺發明的潛在效用,並透過純粹的毅力和人格力量,克服所有技術和制度的障礙去實施他們的思想的人。
在19世紀早期的美國,符合熊彼特定義的企業家確實存在。羅伯特·富爾頓(Robert Fulton)就是一例。儘管約翰·菲奇(John Fitch)和詹姆斯·拉姆齊(James Rumsey)早在1791年就獲得了汽船專利,但他們都沒能成功地發展自己的事業。而富爾頓雖然沒有發明汽船,但他卻將注意力轉向尋求足夠的財政支援和市場控制方面,所以在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