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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塔克特(Pawtucket)和斯萊特斯維爾(Slatersville)的工廠。

至少從理論上講,製造業主們可以透過將他們的企業組成股份公司來避免上述問題。但是在18世紀晚期和19世紀,組建股份公司要獲得立法機構的特殊許可。那時,股份公司特許權給予組建人以類似政府的權力,因此重要的公共服務專案只限於這樣的公司承擔,例如修建橋樑、道路來改善交通條件,或者組織銀行為社群提供流通中介和信用便利等。作為提供這些服務的交換,公司創辦人得到一定的特權,如有權以銀行券的形式印發貨幣或具有專營權。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特權許可制受到了日益增多的抨擊,企業家們呼籲有權向公眾提供相似的服務,一些社會公眾也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公司的侵害而開始反對特許制,貨物託運商抱怨從事運輸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中獲取壟斷地租。類似地,小商業者和農民則認為立法機構授予了股份制銀行隨意縮減或增加貨幣供應量的權力。所有這些對壟斷特權的擔憂和不滿逐漸形成了對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的普遍抨擊。有評論家斷言,相對於合夥經營制來說,有限責任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增加資本的有利條件,也為它們帶來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他們擔心(儘管有些矛盾)由於公司業主(股東)在管理上的被動,股份公司不能像採用合夥制形式的企業那樣有效率。

所有這些反對意見並沒有導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廢除,而是形成了一種輿論傾向,即主張透過增加公司執照的可得性來降低特權成分。面對政治壓力,立法機關的回應是增加執照的發放數量,尤其是在19世紀30年代,公司法的透過使得任何個人和團體只需填寫一張表格和付費就能組建公司。1837年,這些擴大公司進入的措施在《查爾斯河橋樑決議》中獲得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批准,最高法院宣佈公司執照並不表明公司享有獨佔權。

然而,早期形成的反對股份公司的持久影響使得各州繼續行使著監管的職能,以便確保股份公司不具有優於合夥企業的不正當優勢,並確保它們的管理人員的行為是負責可靠的。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州立法機構在公司執照的發放中插入了監管條款,最高法院決議中除規定公司執照是不可侵犯的契約之外,還照例增加了允許各州單方面改變執照細則的條款。監管條款包括要求銀行性公司必須提交半年的財務報告,以限制公司可以籌集的資本數額以及企業可以從事的活動。立法機構還要求公司制企業採取特別的管理結構,比如限定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公司高階職員選舉的頻率,以及大股東可以行使的投票數。。 最好的txt下載網

企業家精神、商業組織和經濟集中化(5)

19世紀早期,相對於合夥制企業而言,股份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的採用意味著大量靈活性的喪失。由於法律對管理形式的限定,公司成員喪失了簽訂合同的自由。相反,他們不得不接受政府強加的組織形式,公司也喪失了隨意增加股本或當出現機會時轉移到新的業務範圍的能力。在一些極端的例子中,法律過於嚴格,限制了垂直一體化的機會。比如,在19世紀末期的得克薩斯州,將公司限制於某一特定行業的一般公司法和禁止實際控股的反托拉斯法使得企業間的垂直一體化變得不可能,從而阻止了美孚石油公司進入得克薩斯州的石油行業。

股份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的主要益處是允許股份讓渡,並實行有限責任制,這就使得公司更易於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以波士頓聯營公司為例,該公司以有限責任的形式來組織它的紡織廠,因為這種形式可使它從那些對其他行業感興趣而又不願參與合夥經營的親戚朋友處籌得資金。實行股份制企業的另一個好處是,波士頓聯營公司可以在股市上出售它的部分股票並從股票價值的升值中獲得好處。

然而,這種籌資的優勢在19世紀的頭幾年並不顯著。首先是製造業企業的股票銷路欠佳,除了像波士頓聯營公司等少數幾家經營狀況良好的公司之外,大多數製造業公司都很難將它們的股票出售給普通公眾,因為公眾認為這些企業是有風險的。結果,大部分製造業公司發行的股票都由那些與公司發起人有個人關聯的人持有,這與合夥經營的資金構成方式有相同之處。再者,就信用市場而言,實行有限責任是絕對不利的。一般銀行和其他債權人要求大股東在貼現公司票據之前必須提供個人擔保。

而且,也有其他一些利用社群儲蓄的方法,19世紀早期許多製造業者與一些合夥人和親屬聯合在一起以獲得組建銀行的特許。這些銀行組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