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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行)。

銀行的倒閉,加上1929年的股市崩潰和證券業醜聞,為補救立法風潮打下了政治基礎。這些法律包括:1932年的《聯邦住房貸款銀行法》、1933年的《銀行法》、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34年的《聯邦信用合作社法》、1935年的《銀行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每一個法案本身都是各種銀行和券商利益、新政改革者、官僚、立法上的派別之間緊張的政治爭論和討價還價的結果。這些法案透過劃分型別和區域、固定價格以及提供應對風險的保障共同重建了金融體系和資產負債市場。穩定是壓倒一切的目標。 。 想看書來

政府對企業的管制(5)

這些法案的核心是1933年的《銀行法》。這個被稱為《格拉斯斯蒂高爾法》的銀行法強化了對分支銀行的約束,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制度,設定了存款利率上限,授權聯邦儲備委員會改變準備金要求,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離開來。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和哥倫比亞大學金融學教授H·帕克·威利斯()在很多年以前就已經開始領導和推動銀行改革。格拉斯和威利斯最初試圖對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進行管制,但來自1933年國會關於證券和銀行業的聽證會上的否定意見使他們轉向尋求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結構上的分離。類似地,格拉斯領導的委員會相信解決流動性危機(存款的流通性)的辦法在於提高準備金要求以及放寬對銀行設定分行的限制。但在這裡,仍然是政治上的壓力——尤其是來自地方銀行家的壓力——使得存款保險採取了更為靈活的政策。

《銀行法》把聯邦管制機構分為三個機構。貨幣監理署繼續對國家銀行進行監督。新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不僅(透過會員機構)對存款提供保險,還對那些沒有加入聯邦儲備體系的州特許銀行進行管制。聯邦儲備銀行對銀行控股公司和州授權的會員銀行進行管制。這一結構彌補了管制上的罅隙,解決了行政上的無效率以及代理機構的許可權衝突問題。在20世紀下半葉,這一體系使每一類銀行服務於特定的市場,在特定的地理範圍內向不同的消費者集團提供稍有差異的產品。這一體系保留了一定的競爭,但不是價格上的競爭,而是服務上的競爭。每一類銀行在政治領域都追求不同的目標,都在維護自己的細分市場,同時也試圖向其他市場擴充套件。圖描述了管制如何劃分了每一類機構所服務的產業和市場結構。

當格拉斯和他的同事們為銀行立法而努力的時候,哈佛大學的法學教授、羅斯福的顧問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也帶領三個青年學生幫助起草一個聯邦證券法,其基本觀念是新發行證券的公司的財務資訊披露。在證券業的勉強支援下,國會透過了1933年的《證券法》。這一法律要求發行新證券的公司登記所有股票,並公佈一份招股說明書。承銷證券的投資銀行家對招股說明書的準確性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了限制投機,這一法律也要求在發行登記和證券銷售之間要有一個為期20天的“冷卻階段”。1934年,國會透過成立證券交易委員會而對這一法律進行了補充,委員會被授權以一貫的基本理念對證券市場進行管制。寬泛的許可權和靈活的規則確保了這個委員會在後來的幾十年中作為一個行政機構取得了相對的成功。

羅斯福政府在緩解了廣大製造業、農業和金融部門的危機之後,就開始把注意力轉向通訊、交通和公用事業的問題了。

對於貝爾電話系統來說,大蕭條只是一次挫折而不是一場災難。在20世紀20年代,AT&T迅速地成長,它購買了成百個地方電話公司的股份,將它們整合到由它壟斷的全國長途電話網中,佔據了80%的市場份額。它需要的所有裝置都在自己的輔助機構西部電子公司製造,貝爾實驗室也領導著全國電子領域的研究。在1929年到1933年間,AT&T的訂單和使用者分別下降了25%和36%,裁減了150 000名員工。

1934年春天,國會批准一個特別調查組對控股公司在通訊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出版了研究報告。調查組的結論是“電話業務是一種壟斷業務……應該進行管制”。但是,“管制,尤其是聯邦政府進行的管制有名無實”。調查組建議開展一次重點檢查,包括對電話、電報和廣播方面的聯邦立法進行檢查。它建議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在羅斯福政府的支援下,1934年的《通訊法》(the munication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