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毫無爭議地很快得以透過,因為貝爾系統沒有積極反對這一法案。
《通訊法》成立了一個由7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其成員由總統任命,被授予特殊的權力。在電話部門,委員會將對利潤率、裝置、公司合併、裝置採購、研究以及會計標準進行監督。在廣播領域,它將根據區域、功率水平和內容類別向廣播公司分配頻率、發放許可證。用法案中的話來說,委員會的目標是“儘可能地建立一個可利用的、高速有效、在全國範圍乃至世界範圍內擁有足夠裝置並且費用合理的無線電通訊服務網路”。電話業中的壟斷被隱含地接受了,無線電和廣播行業中也沒有太多的競爭。
政府對企業的管制(6)
在天然氣和電力產業,財務危機和過剩的生產能力只是加重了早已由州際傳輸、縱向一體化和控股公司的發展而產生的管制許可權問題。由聯邦貿易委員會主持的一場始於1928年、到1935年才結束的大型調查披露了公用事業控股公司以及它們槓桿融資的全部範圍和結構。比如城市服務公司、電力債券和股份公司、中西部公用事業公司等幾個最大的集團在30個州設有90家分公司。聯邦貿易委員會的研究表明,15家天然氣公司控制著73%的生產能力和85%的銷售額。電力部門的集中程度也大致相同。
1935年透過了《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the Public Utilities Holding pany Act)。它的第1部分就包含了著名的“死刑”,准許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拆分州際控股公司。委員會考察了2 000多家所有種類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