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本約自蓋印日起,即發生效力,約章用俄、蒙兩文作成兩份,互行蓋印,在庫倫互行交換。
(一百零五)
列位看官看了如此條款心頭感受,我想定然是不問而知。自古道,兩國交往應本著睦鄰友好之正常邦交,使最終達到互利互惠,而絕不是將一方利、權凌駕於另一方之上,更不是為實現己一方之利而剝奪另一方之權。縱觀俄蒙協約從上至下四款一十七條,不僅是要徹底排除中國對蒙古的宗主權,而且連蒙古人也無一點兒主權,簡直就是把一個百餘萬平方公里的土地納入俄人的治下,任從俄人施為,而華人、蒙人也絕無權力干涉了。
*外交總長梁如浩將俄蒙協約從頭至尾仔細看閱後,思忖道:“這叫什麼協約,分明是訛詐勒索文書,可恨中華民族竟然出了如此賣國之徒,為一己之利盜賣國家主權,還鼓吹什麼獨立,真是可殺可恨。”又思自己才智平庸,如此複雜的內政外交實屬萬分棘手之事,倘因自己處理不當,釀成更大的國際爭端,我豈不更成一大罪人,何必尸位素餐,禍國殃民,貽罵名於後世,不如退位讓賢。當即寫下辭職書雲:“偶患重疾,不能任事,請改命妥員繼任。”派人送往總統府遂懸印掛冠而去。袁世凱接梁如浩辭職書後遂命前任國務總理陸徵祥繼任外交總長辦理俄蒙交涉。陸徵祥主政外交部,堅不承認俄蒙協約,惱得俄人性起,挑唆蒙人興兵南犯,蒙軍分兵四路,兵力不足便以部分俄兵充入。第一路,沿科布多爾泰山南下直犯新疆;第二路由東蒙廓爾洛斯直犯吉林黑龍江;第三路犯綏遠、歸化,兵峰直指山西;第四路向熱河進軍,直衝北京。袁世凱遂派毅軍北征,覆命參謀部、陸軍部籌劃防守,又命東三省及西域邊防及東蒙、西蒙、中蒙各地認真防守,務求擊退俄蒙聯軍。不久邊報來到,我軍堅守強攻,,我軍斬殺頗多,俄蒙軍傷亡甚巨敗退,所佔域地並皆克復。袁世凱道,如此一來外蒙問題可能容易辦理。恰在此時,外交總長陸徵祥廣集眾議,也擬好對於俄蒙外交方案,方案分為甲乙兩項:
甲案分為四條:
<;一>;蒙古為中國領土,無與外國締結條約之權。
<;二>;庫倫為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
<;三>;活佛專掌宗教,無與外人交涉之權。
<;四>;取消俄蒙協約,另訂中俄條約。
乙案共分八條:
一、 蒙古之領土權完全屬於*。
二、 除前清時代已有之大員三人外民國不再添派官吏。
三、 民國得屯兵若干,保護該處官吏。
四、 民國為保護僑居該處華人起見,得酌置警察隊於該處。
五、 將蒙古各官有之牧場,分贈蒙古王公,以示優待之意。
六、 各國不得在蒙古駐屯各種團體,且不得移民。
七、 蒙古若未經民國許可,不得自由開墾,開礦築路。
八、 蒙古與他國所訂協約,一概作為無效。此後蒙古若未得民國政府同意,所締之約,亦皆不能發生效力。
時有慷慨激昂之將官要求通電全國,徵兵募餉乘一勝之威,征剿外蒙。袁世凱駁道:“民國初建,百業凋零,國困民弱,舉步維艱。政府用款,尚需借債,方勉強度日,哪有閒錢可供軍餉。為今之計,也只好施行羈縻政策,往後拖之,到適當時候再行解決罷了。”
(一百零六)
自古道:屋漏偏遇連陰雨,船破又遭頂頭風。又道:福無雙至,禍不單行。北邊外蒙受俄國唆使,稱帝獨立,尚未平息,從國之西南西藏又傳來噩耗。卻原來是英吉利公使朱爾典奉英國政府訓令送來有關西藏照會一份。陸徵祥接過照會一看,內開五大條件:
一、 中國不得干涉西藏之行政,並不得於西藏改設行省。
二、 中國政府不得派無制限之兵隊駐紮西藏各處。
三、 英國現已認定中國對西藏有宗主權,應要求中國改定新約。
四、 英政府曾遵據條約,特設通訊機關,後經中國軍隊擅行截斷,以杜絕印藏之交通。
五、 如中國政府不承認以上各條件,英國政府亦絕不承認*之新共和政府。
陸徵祥看完照會當即駁斥朱爾典道:“西藏問題屬於中國內政,至於將西藏改為行省,乃我國之政務,中國認定其他一切外國皆不許干涉西藏之領土權及其內政。至於中國在西藏駐兵,及駐兵之多寡也是中國政府之權利。莫非英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