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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7: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8: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9土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七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 “(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徵收上述規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可以看出;我國的徵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集中到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縣市人民政府只有執行權,起到約束土地徵收、防止耕地流失的作用。

土地劃撥與出讓

步 土地使用者獲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土地劃撥,一種是土地出讓。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用地專案: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協議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土地招標 掛牌 拍賣

土地原使用者被拆遷徵地遇到最多的情況是商業性開發建設用地。而且,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 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其它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因此,在這也有必要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作一個詳細的介紹。

所謂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