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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根據預審所需要之內容,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專案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專案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型別、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專案還應提供專案建議書批覆檔案和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專案建議書批覆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由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的建設用地單位提交的預審申請進行審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出具《建設專案預審意見書》。

三、申辦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單位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報告》,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取得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

四、申辦環保、勞動許可手續。

五、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審批。

六、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補償安置,辦理徵地手續。

1釋出徵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範圍內釋出徵地通告,告知被徵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2徵詢土地使用者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其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範圍、用途、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捲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5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地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6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

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

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