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26部分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搜刮太狠。假如上文提到的劉某是自耕農,免了租子,就不至於去當土匪。不過,要求地主不利用爭奪佃權的形式取利,又有些不近情理。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這裡。

二是政府失職。按照正式規定,遭遇災荒,農民去縣衙門報告災情,不僅可以免稅,還可以獲得救濟。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不作為的官府,不肯或不能掏錢護住血線。任憑匱乏突破生死邊界,製造出“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龐大群體,然後再耗費大筆軍費剿匪殺人,這正是我們中國人非常熟悉卻又徒喚奈何的官府慣技。

血線防護的缺失,這是社會制度的重大缺陷。不守血線的制度,具備了魯迅所謂的“吃人”特徵。

在血線失守的社會里,官與匪的界限難以劃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樣很難劃清。民國初年,嚴景耀先生到河南省某縣作調查,縣長向他訴說了這種難處。

縣長說,在兩年縣長任內,他對於災荒的事件窮於應付。他說,別處的災民跑來我縣搶走糧物,老百姓就來告他們的狀,可是我無能為力。因為,首先我知道那些被告並不是土匪而是災民;第二,我沒有那麼多的警察和衛兵去抓這些土匪。即使我抓了他們,也沒有那麼多牢房收容他們。

當我說這些老百姓(這些土匪)是捉不完時,他們就控告他們的親屬、叔舅、表兄弟等,並要我去抓他們。在過去株連親屬是合法的,但是現在的法律是不允許株連親屬的,於是老百姓就說我包庇匪類,或誣我貪贓納賄。

第二年,真奇怪,也是個悲劇。我們縣到處災情嚴重,全縣老百姓都去當了土匪,到處都可以聽到強盜、綁票和暴動的新聞。我簡直沒有辦法行使我這個縣長的職能,因為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而且他們實際並不是土匪而是災民。

在這個故事裡,縣長和老百姓都遇到了命名的困難。說是土匪,那些人明明是災民。說是災民,他們又鋌而走險,幹了謀財害命的勾當。為了避免道德判斷,我們不妨使用“博命集團”這個中性稱呼,只關注他們以命換命的特徵。這個集團在暴烈程度、專業程度、違法程度、臨時或永久程度等方面有很寬的跨度。

據《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報道,1934年旱災之後的江浙地區,災民無米充飢,便紛紛擁往富戶商家搶米。他們所用的辦法,有的是和平的“坐食”,有的則是暴動。僅浙江一省,發生較大規模搶米騷動的就有嘉興、海寧、桐鄉、長興、臨安、蕭山、嘉善等縣。

農民的鬧荒,不僅表現在搶米分糧方面,而且表現為焚屋焚倉、抗租抗官,待到政府將他們視為“匪”而大肆###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便背井離鄉,甚或真的淪為匪寇了。

由此可見,在臨時土匪和平民之間,還存在鬧荒這樣一種過渡狀態。鬧荒有比較明顯的道德合理性。任何產權安排,任何權利設定,任何法律規定,如果大規模地漠視人命,漠視人類之生存底線,恐怕都難免遭到血的報應,為這種制度辯護也難以令人心服。

綜合平衡

最後,我們從“集團交易”的角度,對上述買賣關係做一個總結。

一、皇帝、軍閥或匪首之類的暴力集團首領,他們是“招兵買馬”的人。在性命交易中,他們是買主,士兵是賣主。為了將暴力行業中的這兩大集團區別開來,我們類比資本家和工人的概念,稱首領們為“血本家”。血本家與士兵構成一對交易關係。

在這對關係中,血本家出錢越多,兵馬就越多,打江山坐天下的希望就越大。未來的預期收益高了,也更能吸引人才。軍政制度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這方面的交易。譬如貴族制度、軍功封侯制度,就是針對血本運營的高階人才設定的賣命激勵機制,類似經濟領域中的股份制或期權制。“抓壯丁”則是赤裸裸地喝“兵血”,剝削賣命者的“剩餘價值”。

血本家永遠是有競爭者的。即使是最高層的皇帝,有時也不止一個,更何況還有中層的大小軍閥與下層的土匪海盜山大王。“成則為王,敗則為寇”,血本家之間往往掐得你死我活。春秋戰國,三國兩晉南北朝,五代十國,直到民初的軍閥混戰,再加上每個朝代的末尾和開頭,都是他們拼命表演的時代。

二、血本家招兵買馬之後,獲得了生殺予奪的暴力強權,因此掌握了平民的性命。平民百姓想要活下去,就要以勞役或貢賦自贖。這又是一對交易關係。

在這對關係中,血本家憑藉生殺予奪的實力,努力從百姓手裡榨取更多的贖金,可又要掌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