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進賬”,總共開列了四條財路。搶劫和綁票屬於臨時性收入,是海盜早期收入的主要來源。徵收稅費則可以帶來穩定的高收入,是海盜鼎盛時期的主要收入方式。作者講述了這種收費體制的建立經過:
19世紀初,廣東有22個鹽場,其中大多數都位處該省最南端的州府——高州、雷州、瓊州、廉州。大部分鹽都是用帆船運往各地的。大型運鹽船隊每年四次集中於電白,將鹽運往400英里之外的廣州。
早在1796年,海盜便已開始涉足鹽業。那時,小股海盜每隔一定時期就襲擊一二艘鹽船。後來,在西山軍的旗幟下,隨著其組織愈趨完善,技巧也愈趨熟練。他們已能集攏70至100艘船對整個運鹽船隊實施截擊。到1801年時,他們更以300艘帆船組成的大型船隊,明目張膽地襲擊尚未離開電白港口的運鹽船隻。到1805年時,他們已足以控制運鹽航線。因此,當時廣州鹽價猛漲,儘管皇帝下令各鹽船均要配置鄉勇護航,但收效甚微。鹽商不久便發現,直接與海盜進行談判,向他們交納大筆費用以換取鹽船的安全航行更為方便。
由於地方會黨的幫助,海盜們成功地使得上述活動日趨完善,以至於每一艘開往廣州的船隻都發現,不購買保險費就難以成行。海盜收取保險費的比率是100包鹽交納50元。有時候,海盜甚至還為交納保護費的船隻護航。1805年,一支運鹽船隊每船向海盜交付200西班牙銀元,海盜便將其護送至廣州。透過收取鹽船保護費,海盜一年四季便有了固定的收入來源。
為了使這一收入來源不至枯竭,海盜毫不客氣地對那些不願聽命的船隻進行打擊。一旦實施這種打擊,其行為是十分殘忍的。1805年6月28日,在大洲鹽場,有70艘進行抵抗的官鹽船被海盜焚燬。幾天後,另有110艘鹽船又被化為灰燼。同年9月13日,120艘海盜船襲擊並焚燬了停在電白港的90艘鹽船。至該年年底,不在海盜控制中的官鹽船僅有4艘。隨著保護費的不斷繳納和收取,海盜和鹽商之間的關係也在不斷加強。最終,鹽商甚至開始將糧食給養和武器彈藥提供給海盜。
海盜可能也以同樣的方式控制了鴉片貿易……
海盜能夠向海面上的各種船隻徵收保護費,表明其勢力達到了頂峰。無論商人、船主、舵手和漁民要把船駛往何方,都必須向海盜購買保險。他們按規定交付錢款之後(有“號稅”、“港規”、“洋稅”和“勒稅”諸種名目),便得到海盜首領簽字的路條執照。
雖然在一定的時期內可以購買臨時的特許執照,但是一般來說,這些保護費是按年徵收的。保護費很是昂貴,有些地方,商船按其貨物價值交納銀錢,每個航次所交費用在50至500元洋銀之間。在另一些地方,一艘遠洋商船離港出海時要交400西班牙銀元,返回時要交800元。家底殷實的船主單程一次便要交幾千兩銀子的事也並非鮮見。
收費保險制在廣東西部發展得十分完備。到1803年時,廣州以西的貿易,無處不在海盜的保護之下。一年後,他們又將其勢力擴張至珠江三角洲,有70艘大船在澳門附近島嶼長期駐紮,每天都有船出海攔截往東航行而未交保險費的船隻。到1806年時,這一帶所有船隻都難以自保,很少有船隻膽敢未獲海盜許可而自行出海。
海盜首領對執行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雙方達成的協議十分嚴格認真,或者說,在整個海盜聯盟內都很重視這一點。當海盜進行海上攔截時,被攔截者只要出示繳費證明即可放行。如果違反這一規定,海盜首領會斷然下令部屬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有一次,一位海盜頭目誤劫了一艘受保護的漁船,大盜首不僅命令他將船歸還原主,還勒令他為這一錯誤向船主賠償500西班牙銀元。
轉述至此,我已經感到界限模糊了。百姓服輸認賬之後,海盜與執行高稅率政策的官府到底有什麼區別?似乎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對民眾來說,無論向誰交納稅費,反正都沒有選擇權和退出權。如同對海盜制定的稅率沒有發言權一樣,民眾對官府的政策也沒有發言權。明清兩代,官府都實行過極其嚴厲的海禁政策,其作用相當於百分之百的高稅率,他們並沒讓老百姓投票表決。這時候,到底誰比誰好呢?我不知道。在聘請護航者的時候也存在這個問題,海盜的安全服務似乎比官家水師更可靠。因此,一旦有了選擇空間,民間竟選擇了海盜。
博命集團及其制度背景
在討論賣命問題時,我們沒有提及社會環境。至少有兩點環境因素,不提出來便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