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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臨時全國經濟調查委員會提出了金融集中和控制問題,儘管並沒有證據表明大企業和華爾街阻礙了經濟發展。對投資銀行家的進一步打擊採取的方法是推行強制性的公眾秘密中標方式(pulsory public sealed bidding),目的是消除支付“過多的”保險費用的問題。這一方式得到了規模較小的交易所的支援,它們希望能和佔支配地位的大公司平等競爭。1941年,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所有註冊過的公共事業性質的控股公司都參加競標。這使得那些較大的投資所組織起來,形成了競標聯合體。20世紀40年代末期,有關強制性競標帶來的好處的很多說法很明顯都是誇張之言。

1940年,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管理範圍延伸至投資諮詢公司和投資公司。當證券交易委員會為註冊過的證券制定新規則時,《投資諮詢法》(the Investment Advisors Act)要求專業人士對這些證券提供建議或分析,《投資公司法》(the Investment pany Act)針對的是已經吸引了大批小投資者的投資信託和基金,目的是保證這些公司具有獨立的管理層和充足的資本,限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地位,並保證股東能夠獲得資訊和控制董事長。 。。

1929年股票市場的衝擊(7)

對儲蓄和信用合作社的新的管制

新政再次提起了儲蓄貸款協會的問題,並透過1933年的《房主貸款法》(the Home Owners Loan Act),進一步加強了聯邦政府對抵押市場的干預。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被賦予特許一種新的中介型別——聯邦互助儲蓄貸款協會——的權力,由此在存貸行業中建立了聯邦—州的雙層結構,並取得了與銀行對等的地位。

為了直接幫助房主,1933年的《房主貸款法》要求建立一個臨時性機構,即房主貸款公司(the Home Owners Loan Corporation,HOLC),接受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的管理。房主貸款公司從銀行、儲蓄貸款協會以及其他貸款者那裡購買無法履行債務的房屋抵押借款,然後再以較低的利率和較長的期限為這些抵押提供資金。房主貸款公司共為100多萬個家庭的抵押借款提供資金,拯救了許多處於喪失了抵押品贖回權的困境中的家庭。 [15] 為了幫助未來的房屋所有者,國會在1934年透過了《全國房屋法》(the National Housing Act),提供房屋抵押借款保險。為處理這種保險業務,還專門成立了一個新機構——聯邦房屋管理局(the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FHA)。對於一個只支付了50%的保險費用的借款者而言,聯邦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保險承擔了全部拖欠的本金,以發行補償性的20年到期債券的形式使貸款者免受借款者違約的風險。為了提高住房貸款資金的供給,1938年建立了聯邦國家抵押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主要工作是從外部借款,並將款項用於從貸款者和發明者那裡購買抵押品。1944年出臺的《退伍軍人權利法》(the 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授權美國退役軍人管理局(Veterans Administration)提供由預算資金支援的擔保,從而提供了更多的抵押保險。由於擔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不利於儲蓄貸款協會的發展,《全國房屋法》也要求在聯邦住房貸款銀行委員會下創立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the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Insurance Corporation,FSLIC),專門為住房貸款賬戶提供保險,最高額可達到5 000美元。和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承擔保險支付的銀行一樣,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的成員也被要求支付保險費,並要接受定期審查。

聯邦政府透過了有關特許成立聯邦信用合作社的立法,開始對金融部門一個新的分支實施監管。出於慈善的目的,專為勞動階層提供貸款的信用合作社形成了。到1930年,32個州透過了允許建立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儘管信用合作社的數目超過了1 000個,它們只是金融系統的一個微不足道的組成部分,資產總額僅有4 500萬美元。危機的發生使信用合作社的倡導者有機會去華盛頓遊說聯邦法律放任拒絕執行信用合作社規管制度的各州。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