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聯邦儲備銀行採取的不適當的貨幣政策對金融體系的崩潰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聯邦儲備銀行並沒有受到很多指責,相反,它的權力更大了。金融體系的權力從商業銀行手中轉移到聯邦儲備委員會,這要歸功於公眾和國會對控制聯邦儲備銀行的銀行家們的信任危機,以及羅斯福總統新任命的聯邦銀行主席馬里納·埃克里斯(Marriner Eccles)的堅持不懈的努力。聯邦儲備委員會在1935年的《銀行法》的框架內,獲得了任免聯邦儲備銀行領導人的權力(現在由行政委員會行使這一權利)。貨幣決策集中於12個成員銀行組成的公開市場委員會手中,這一委員會包含7個行政委員會成員和5個地區聯邦儲備銀行的主席。行政委員會也獲得了新的貨幣政策工具,即有權改變準備金。與銀行獲得的允許提供不動產貸款的權力相聯絡,聯邦儲備銀行能夠對任何“合格的”票據提前貼現。新政就這樣廢棄了曾被莊嚴載入《聯邦儲備銀行法》的真實票據原則。
1929年股票市場的衝擊(6)
證券市場的新政
在新政的要求下,以前由各州監管的證券市場,現在由聯邦政府接管。雖然在路易斯·D·布蘭代斯(Louis )的增強資訊披露的理念引導下,投資者並不能完全避免犯錯誤,但政府還是保證投資者不會因為資訊的不充分或誤導而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這一措施打擊了《藍天法》盡力隱瞞新的發行資訊的努力,目的是提高有關上市公司披露證券交易資訊的要求。 1933年的《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的目的就在於透過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規則來提高投資者所獲資訊的數量。
1933年的《證券法》還努力保證,州際間證券買賣的資訊能夠完全、公平地披露,並保證杜絕首次發行新證券時的欺詐行為。 [12] 除了政府發行的證券和某些豁免證券外,所有公開發行的新證券都要求先註冊。與發行者和證券有關的特殊資訊都要有文字記錄,以保證公眾從招股說明書中可以查閱到。為了給投資者留下一定的時間消化這些資訊,證券從記錄在冊那天算起,20天以後才可以入市交易。每個證券商都要保證是可靠的,如果記錄在冊的資訊被發現是虛假的,交易就會停止,購買者會收回資金。
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進一步擴大了聯邦政府對在國家交易所內進行的證券交易的資訊披露的要求。《證券交易法》要求證券發行公司必須註冊,並定期以書面形式提供報告;還要求交易所也要登記在冊,其交易系統需要經過政府的詳細檢查。《證券交易法》認為各種操縱市場的行為都是非法的,規定了短期買賣和止損的各種規則。任何擁有公司證券超過10%的個人都被要求報告其持有證券的狀況。聯邦儲備委員會具有制定購買股票所需保證金數量的新權力,這發揮了槓桿作用。除了上述規定,《證券交易法》還建立了一個掌管新的立法的獨立機構,即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mission,SEC),證券交易委員會由5個成員單位組成,具有較大的自由決策權,可以制定單位之間有關交易活動和行為的規則和程式。對於清算所,羅斯福總統任命金融活動家約瑟夫·P·肯尼迪(Joseph )作為第一任主席,儘管肯尼迪從事過在目前看來屬於禁止之列的活動。
1938年,證券買賣開始轉向不受管制的市場時,出臺了《馬洛尼修正案》(Maloney Amendment),對1934年的法律予以修改,進一步加強了對那些不透過交易所直接將證券售給顧客的券商和交易商的控制。券商和交易商可以直接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登記,也可以在他們的交易機構註冊登記。如果是後一種方式,則要求由交易機構將登記情況報送證券交易委員會。結果,1939年召開的投資銀行家會議促成了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NASD)的成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共同承擔規範不透過交易所直接將證券售給顧客的市場行為的職責,並共同維持市場紀律。
1937年,新政實施者指責大企業和華爾街使經濟環境陷入悲觀,並建立了臨時全國經濟調查委員會(Temporary National Economic mittee,TNEC),專門對此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