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的《聯邦信用合作社法》(the Federal Credit Union Act)為聯邦特許者提供了便利條件。信用合作社透過信用合作社國民協會(the Credit Union National Association)聯合起來,成立了專為貸款提供私人保險的基金,取代了政府保險。儲蓄貸款協會以及銀行要開設新的機構變得越來越困難了,這有助於解釋信用合作社為什麼會繁榮,1939年信用合作社的數目超過了10 000個。
新政的後果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1936—1937年的衰退進一步強化了其在不確定的經濟環境下對高流動性和高安全性的偏好。1935年年底,聯邦政府開始擔心過多的銀行準備金會存在通貨膨脹的潛在風險。聯邦政府希望刺激借款,採取了大膽的做法。1936年8月以及1937年3月和5月,聯邦政府將準備金提高了一倍,同時提高了保證金率,削減了貼現率。銀行的反應是大量削減貸款以保持過量的儲備金,這成為經濟急劇緊縮的開端。這次經濟衰退程度如此之深以至於1937年的實際人均收入比1929年還要低。
對流動性的需求促使銀行減少貸款,並增加對現金和證券的持有。貸款成為與證券市場有密切聯絡的貨幣中心銀行的業務。貨幣中心銀行一直是活期貸款市場重要的參與者,其主要業務是將同業存款和其他存款投資以貸款的形式向券商投資。禁止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大大降低了貨幣中心銀行吸引同業存款的能力,也降低了活期貸款市場的重要性。聯邦資金市場逐漸在貨幣市場上佔領了重要地位。
1929年股票市場的衝擊(8)
由於《格拉斯斯蒂高爾法》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由此禁止商業銀行對其企業客戶提供長期資金,因此,銀行開始從事期限較長的定期貸款。商務部(the Department of merce)和復興金融公司鼓勵這種改變。傳統上,對貸款普遍可以接受的最長期限是6個月。現在,商務部和復興金融公司對銀行觀察人士指出,不能僅僅因為貸款期限較長就橫加指責。1935年的《銀行法》允許聯邦儲備銀行出借具有優良資產的證券,而不管到期日的長短。在貸款額被限制到資本和剩餘資金的10%時,即使貨幣中心銀行也感到對重要公司發放貸款存在較大難度。解決辦法是建立銀團聯合貸款,從其他銀行吸收資金。
改革後的商業銀行看起來好像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