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轉變成約束性措施。投資協議是可以達成的,並且會得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支援,這些國家渴望獲得技術和資源,以及其他一些控制排放的刺激措施。要想建成控制軌道就要困難得多,關鍵國家在政治和政策立場上都相去甚遠。如果分階段建設這兩個軌道,那麼哥本哈根會議可以透過碳定價原則,推動節能和創新,並加強16國集團氣候小組的權威性,使之能制定限制排放的倡議並帶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框架中,目的是以2010年底為目標,儘早簽訂具有約束性的協議。
分階段建立協議框架可以將科學現實和國際政治結合起來。首先,要同意改變投資模式和高峰排放。其次,需要在各方中保持哥本哈根勢頭,在這個程序中,我們只能協商一致,沒有其他出路。最好使各方表現出團結,保持承諾爭取更好的結果,而不是像2008年7月破裂的多哈貿易回合一樣留下政策和程式上的空白。第三,各方不要為了達成協議就急於追求實際上毫無效力的結果。不好的結果不會有成效,議會可能不會批准,而且還會因為妥協的希望顯得渺茫而徹底粉粹達成妥協的希望,使未來的談判更加艱難。最好是為討價還價留下一些空間,以便在各國具備更強的政治意願的時候,並且或許是在有更多技術選擇的時候,制定更有效力的政策。 。。
抑制氣候變化(12)
最後,要達成協議,並將之送上建設性的軌道,必須要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6國集團這兩個行為體的角色界定清楚。
科學、技術、經濟、政治、國際安全和官僚政治複雜交錯,因此需要有一個論壇,使所有行為體都能夠發出自己的聲音,提出自己的要求,獲得明確的解答。《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必須提供這樣一個論壇,維持與其他主要行為體之間的網路關係,尤其是氣候變化委員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和糧農組織。儘管《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能力有限,但是它有192個國家的授權,可以代表它們採取行動,規避氣候變化造成的災難性影響。在這個框架下,有論壇和談判程序。歐洲、中國、日本和發展中國家都參與了這個程序,美國也參與了,但是美國不僅投入不足,而且還常常意圖阻撓程序,而不是推動達成共識。51《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氣候變化委員會已經建立了一套機制,可以將科學發現和談判程序結合起來,這個機制應該予以保留,不需要重新建設。
第二個關鍵的行為體是16國集團氣候小組(即“負責任小組”,包括16國集團和其他一些在排放問題上處於中心地位的國家)。在第三章,我們舉了一個例子,16國集團可以重新整頓那些具有全球性意義的複雜談判,將自己的建議提交給成員範圍更大的國際團體以尋求合法性。小型論壇能發揮重要作用,這就是布什政府2007年推出“主要經濟體會議”的基本原則假定。我們對於支撐著“主要經濟體會議”的這一原則表示認同,但是在實踐這一原則時,沒有將它明確地與八國集團、聯合國或者其他機構聯絡起來,這使人對其意圖產生了懷疑。16國集團氣候小組不應替代聯合國,而是應該成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一個正式的附屬科技諮詢機構(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從而彌合“主要經濟體會議”程序與聯合國程序之間的鴻溝,並賦予聯合國程序權力。附屬科技諮詢機構已經被當作是一個論壇,為成員範圍更廣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下的締約方大會提供科學建議。建立一個論壇,在附屬科技諮詢機構中的16國集團成員國之間展開談判,可以使核心國家設定目標、確定合理的政策優先項、開闢談判協商的空間,併為在更大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中採取行動奠定基礎。
在最近的國際談判中,一個主要的辯論議題就是,是否有可能建立一個新的世界氣候組織。52當然,談判一旦開啟,達成新的國際協議就需要有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新協議可以製造對新能力的需求,新機制可以合情合理地將《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程序轉變為世界氣候組織。但是關於世界氣候組織的現階段談判正在捨本逐末,因此,我們呼籲,在執行任何協議的時候,《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都仍然要處於核心地位,直到新協議要求產生新機制為止。即便到那時,世界氣候組織也應被看作是一個協調機構,可以調動各種能力去貫徹執行力度較大的國際氣候協議。如果新協議在碳交易問題上達成共識,就會需要適當的機制來制定市場規則、監控市場行為。需要採取多種方式促進投資。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