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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禁、忌的主、客觀意識方面,則是有所區別的。

禁,“從示林聲”(《說文解字》)。

林者,“君也”(《爾雅。釋詁》)。《爾雅。釋詁》:“林、烝、天、帝、皇、王、後、闢、公、侯,君也。邢昺〔疏〕:”皆天子諸侯南面之君異稱也。“

示者,“語也,以事告人曰示也”(《玉篇》)。

“示,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說文解字》》)。

故知,林、示之禁,所含“禁止”的意義較重,且一般是指君上(社會)或神祇(宗教)的外力干預。

忌,“憎惡也。從心己聲”(《說文解字》)。

己者,“身也”(《廣韻》)。

心者,“人心土藏在身之中”(《說文解字》)。

故知,己、心之忌,所含“抑制”的意義較重,且一般是指基於自我情感的避戒行為。

“禁”和“忌”,組成“禁忌”一詞之後,就代表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禁約力量。其中,既有集體(社會或宗教)對個體的“禁止”的含義;又有體現個體心理意願的自我“抑制”的含義。

禁忌與忌諱

禁忌類屬於風俗慣習一類較為低階的社會控制形式。但是,如果過分強調了禁字的意義,便可能使禁忌中“禁止”的含義上升而趨向於成為道德或者法律意義上的社會控制的高階形式。如《周禮》中所云:“犯禁者,舉而罰之”、“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戮其犯禁者”等等。相反,如果突出忌字的含義,則又往往會使禁忌中“抑制”的意義增強,同時顯現出一種更加通俗化、民間化的傾向來。到了最後,禁忌一詞便與忌諱一詞完全相等同了。

在民俗調查中,有時常常會發生這種情況,當我們問起“禁忌”,普通村民表示不太懂得的時候,只要我們再解釋一句:“就是忌諱”,他們便會長長地“噢——”一聲,說:“那知道。有!有!”可見,“忌諱”較比“禁忌”是更具有通俗性質的。這不僅僅是書面用語和口頭用語的區別問題,其中也還有它語義上的差別,亦即“忌諱”一詞更多地強調了民間自我的“抑制”。從詞義上講,“忌”與“諱”同,而“禁”與“諱”異。

《廣韻》雲:“忌,諱也。”

《禮記。曲禮》雲:“入境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

可見“諱”自古以來是更基於民間的。因此,“忌”與“諱”聯合而成的“忌諱”一詞至今仍比“禁”與“忌”聯合而成的“禁忌”一詞更能通行於民間。或許,這是因為普通的老百姓,他們往往更多的注意力不是放在如何禁止他人方面,而是放在如何抑制自我方面。所以他們對“禁”字比較淡漠,而對“忌”字和“諱”字則更多地給予關注。但是,畢竟民間也還存在著風俗慣習的禁止力量,這是大家所共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自我抑制不可缺少的環境和基礎。況且,自我抑制的結果也帶有某種自我禁止的意味。所以,為了更準確、更全面地反映風俗慣習中的這一禁制的意義,中國學術界通常在正式場合都是採用“禁忌”而不採用“忌諱”。當然,在一般場合下,或者由於行文的需要,“禁忌”和“忌諱”也是可以互相通用的。

民間禁忌

禁忌,一方面指的是這樣一類事物,即“神聖的”或者“不潔的”、“危險的”一類事物;一方面又是指的這樣一種禁制,即言行上被“禁止”或者心理上被“抑制”的一類行為控制模式。這樣一類事物和這樣一種禁制之間是完全相通的,它們實際上是一回事而不是兩回事。因為,這樣一種禁制的產生實際上是人們對這樣一類事物的認識(心理反映)的結果。所以換句話說,禁忌就是神聖的、不潔的、危險的事物,以及由於人們對其所持態度而形成的某種禁制。

一般說來,“禁忌”是屬於風俗慣習中的一類觀念。它與法律制度意義上“禁止”和道德規範意義上的“不許”都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在風俗慣習中,“禁忌”一類的禁制是建立在共同的信仰基礎之上的。自我(我群)由於心存忌憚而表現出來的自我(我群)的“抑制”性質是其基礎的成分,在禁忌中佔有主導的地位。其中“禁止”的意義,也完全是來自於共同的忌諱,來自於“自我抑制”的集體意識,而不存在“意志的強加”和“觀念的強求”。其實施過程必然是透過心意的,因而它屬於一種民間的自然狀態下的禁制形態。因此,又可以直接稱之為“民間禁忌”,也就是說,我們所論及的“禁忌”一詞,本身就是等同於“民間禁忌”的。它們共同區別於法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