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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透過吸收信局來實現的。1906 年,特別任命的郵政專員被分配到上海、廣州

和漢口工作,以減輕負擔更重的海關稅務司的雙重責任。雖然郵政局的業務

和人員發展了(1911 年有 99 名外國僱員和 11885 名中國僱員),它的收入

卻多少落在後面。在郵政局與海關分離以前,海關每年需要給它補貼,以使

海關的郵政局能夠繼續營業。

郵政局和海關在 1911 年 5 月分離,當時帝國郵政局轉歸郵傳部管轄,由

前海關郵政局總辦帛黎管理,帛黎此時成為郵政會辦。帛黎為法國人,1874

年進入海關工作,1901 年被任命為郵政局總辦,他繼續任郵政會辦,直到 1917

年。他和他的接任者鐵士蘭都是法國國民,這反映了中國在 1898 年列強“爭

奪特許權”時期,對法國作出的許諾,即中國的郵政,“在選擇郵政人員方

面要考慮法國政府推薦的人選”。但是,帛黎作為總辦的權力,比海關總稅

務司的權力更受到限制,因為他在形式上隸屬郵傳部的一名局長,以便應付

中國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雖然在 1911 年以後,郵政局更是中國政府的

一個部門,而不是海關的(甚至安格聯時期海關的)業務,但是在以後的 20

年中,北京和各省的許多郵政行政領導職務,仍由外國人擔任(開始時他們

從海關調任)。典型的形式是讓一名外籍郵政專員領導一個郵區,由華人或

外籍副專員以及華人和外籍助手協助工作。設在北京的總辦官署,約有 25

名外籍工作人員(總辦正式稱“副局長”),其他大約 75 名外國人駐於幾個

省。1920 年,英國國民約佔外國人的一半,法國人佔 1/4,餘下的來自十來

個國家。約 30000 名中國僱員做分理和傳送信件的實際工作。

鹽務

中外合辦的鹽務署是在 20 世紀而不是在 19 世紀中期強加給中國的,它

與海關不同,也不如海關重要。

中國除了同意外國發揮有限的諮詢和技術作用外,反對它們參與鹽務管

理,從而拖延了 1912 年 2 月至 1913 年 4 月對袁世凱新政府提供善後借款的

談判的完成。主要的締約列強——英、法、俄、德、日、美(美國在貸款談

成前退出財團)——透過六國的銀行財團,尋求加強袁世凱的政府,希望它

能夠維持中國的統一和保護外國的利益。但是銀行家們只能在有足夠保證的

條件下答應 2500 萬英鎊的鉅額貸款。關稅收入因為完全用作以前幾筆借款和

庚子賠款的抵押,所以在一段不能確定的時期內只能是第二保證;因此北京

政府只能用鹽稅收入來擔保。作為發放貸款的主要條件,財團堅決要求採取

措施對鹽務進行控制(而不僅僅是諮詢和審計),為此這幾個國家迫使日益

① 見鄭英還:《中國郵政通訊及其現代化,1860—1896 年》。

破產的袁世凱接受這個條件。因此,1913 年 4 月 26 日的善後借款協定第 5

款規定,在財政部下面設立鹽務署,內設“稽核總所,由中國總辦一員、洋

會辦一員主管”。在每個產鹽區設稽核分所,“設經理華員一人、協理洋員

一人,會同擔負徵收、儲存鹽務收入之責任”。

一個毫不掩飾的外國利益集團在中國的鹽稅收入中插了一手,愛國主義

情緒正確地把這種情況看成是對主權的一種侵犯;在有些省份中國經理和外

籍協理並列,看起來很像條約港口海關中外國稅務司和中國監督名義上分享

權力的海關的那種安排。也許還由於鹽政是中國政體的更密不可分的一部

分,具有平衡國內收支的微妙作用和長期的利益,任何外國的作用從根本上

說是特別令人煩惱的。海關是繼對外貿易的成長而發展起來的新事物,而稽

核總所則與之不同,開始就只表現為一個新的行政集團介入了一個包括鹽的

生產、運輸、稅收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