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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報表核對。在 1911 年 10 月武昌起義、中央政權在中國的大部分地方崩潰(其

中有許多清朝指派的監督,因擔心自己個人的安全而離職的情況)以後,這

個制度發生了激烈的變化。由於擔心各省的革命領袖將扣押保證用來支付外

債和庚子賠款的稅收,在向北京宣佈獨立的幾個省的港口的稅務司,為了締

約列強的利益,直接控制了稅收並把它存入銀行。這些安排被 1912 年 2 月正

式掌權的共和政府不得已地接受了,並在一份北京外交使團強加給中國政府

的協定中表達了出來。這份協定的條款,規定組成一個上海各國銀行總董聯

合委員會,以監督支付以關稅作保證的外債以及庚子賠款;並委託總稅務司

徵收各港口的關稅,把它匯到上海和存入外國的看管銀行,“以作歸還該項

洋債及賠款之用”,並根據委員會決定的先後順序,負責歸還到期的借款。

這裡應該指出 1912 年協定中的兩點內容,在南京政府成立前這兩點一直

有效。直到 1921 年,締約列強有權決定在償還外債之後,是否有“淨存稅項”,

並有經其批准後才能將任何資金交給北京政府的權利。它們對可以產生的淨

存稅項的估計是謹慎的,使歷屆北京政府都不滿意,但無可奈何。此外,原

先由中國的銀行掌握的中國政府的鉅額資金,此時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國銀行

——滙豐、德華(1917 年中國對德宣戰前)和道勝(1926 年它清理前)。在

及時付給利息的同時,這些銀行總是存有鉅額存款餘款,使它們能夠經營其

他商業,而且在償還外債時,它們從處理必要的貨幣兌換的業務中,賺取巨

額利潤。

海關收入的第一個用項,是海關的薪水和業務支出。這項費用由中國政

府和總稅務司直接商定,1893 年定為每年 3168000 海關兩,此數保持不變,

直到 1920 年才增加到 5700000 海關兩。此外,各監督辦公室的維修每年花費

將近 40 萬兩。據報告,1898 年的收入總數為 22503000 海關兩,1920 年為

49820000 海關兩。因此,這兩年的徵稅費用——不包括銀行總董的佣金以及

在徵收和匯純收入時可能產生的兌換上的虧損——分別佔總收入的 15.9%

和 12.2%。1898 年,895 名外國員工和 4223 名中國員工(包括在郵政部門

的 24 名外國人和 357 名中國人)的辦公費,平均每人為 619 海關兩。到 1920

年海關員工有 1228 名外國人和 6246 名中國人(郵政人員已在 1911 年從海關

分出),這反映了在這中間的 20 來年,許多新港口已被開闢為商埠。1920

年辦公費平均每人 763 海關兩,收入增加,緩和了業務擴大而引起的財政緊

張。

海關的中外員工被分配到海關三個部門——稅務部、海務部(成立於

1865 年)和工務部(成立於 1912 年)——之一去工作。海務部負責測探沿

海和內陸的水道,操縱燈塔和燈船,修理浮標和指向標,維修港口和維持那

裡的治安。到 1911 年,它建成 132 座燈塔、56 艘燈船、138 個浮標(其中許

多有哨聲和煤氣照明)和 257 個指向標(主要在長江和西江)。工務部負責

和修理海關的房屋和財產。但是,海關的中心當然是稅務部。

稅務部的人員分屬三科:內班、外班和港務科,每個科又分成“洋員”

和“華員”兩部分。每個港口的內班是海關的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和會計。

它由一名稅務司領導,稅務司又由一名副稅務司和四個級別的助手協助工

作,他們全由總稅務司指派、提升、分配和調離,總稅務司僅向稅務處通報

各項任命。前面談過的尊敬的羅炳生曾經設想成立一個“中國真正土生土長

的……教會”,赫德與他一樣,也不止一次地重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