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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

“子培”,沈曾植。“梁髯”,梁鼎芬。“社兄”,社耆,汪洛年,他與沈、梁皆交深,其訊息是可靠的。梁鼎芬原準備與黃遵憲同來上海,但考慮到“在鄂可設法”,便沒有同行。而在張之洞幕中的鄒代鈞,於七月二十八日(9月13日)致汪康年信中稱:

“《時務報》改為《昌言報》,辦法尚不錯,惟康居然以抗旨入告,殊屬無謂,且交公度查復,尤形鬼蜮。伯嚴已力言於公度,謂此事必須公允,萬不可稍涉偏倚,公度卻面允。昨聞子培言,公度到鄂已與南皮商妥,當不至離經也。雲系欲公將舊賬交與南皮,而南皮轉交公度,《昌言報》則仍《時務》之舊,官報則另起爐灶。”

“伯嚴”,陳三立。黃遵憲在陳三立、張之洞的直接施壓下,已經有所退讓。七月十八日,武昌收到汪康年電報:

“康電江西藩,請禁登《昌言報》,業已札縣示禁。康年。篠。”

七月二十日,武昌再收到汪康年電報:

“現擬與開《漢報》之宗北平商,互列名報端,則館不能搖,與尋常掛洋牌異。可否?候示。康。嘯。”

而武昌方面對此兩電的回覆,我在“張之洞檔案”中沒有找到。

黃遵憲離開武昌後,途經南京,與劉坤一會見,於七月二十三日(9月8日)到達上海。七月二十五日,張之洞發電黃遵憲:

“致上海出使日本黃欽差。報事中外議論紛紜,弟不敢置議。在鄂所談,作為勿庸議可也。惟《昌言報》,則鄙意以為萬不宜禁耳。洞。有。”

此中的“在鄂所談”,很可能就是前引鄒代鈞信中所稱,由汪“將舊賬交與南皮,而南皮轉交公度,《昌言報》則仍《時務》之舊,官報則另起爐灶”。此時張之洞有所退讓,一方面是梁啟超與汪康年在《國聞報》等陣地打起了筆墨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另一方面很可能是聽到黃遵憲另有大用的訊息。他不再強調《時務報》“空名歸康”;而改為以不禁《昌言報》為對策。而汪康年在上海受到黃遵憲的壓力,連連發電武昌。七月二十五日(9月10日)汪發電稱:

“照黃言,報館所有統行交出,《昌言》如何辦法?請電示。康。有。”

二十七日發電稱:

“黃意須統行交出,康擬俟彼電奏請旨,或彼備公文著交,即照辦,以昭慎重。康。”

二十八日發電稱:

“黃至今無公文,亦未將辦法開出,昨電均屬人傳言康。如何辦理?請示。康。”

第一份電報可見汪康年的意外,原以為此事會按其意即“空名歸官”而了結。第二份電報可見汪的對策,即請黃遵憲先行電奏,奉旨後再交,或請黃下達明確公文,黃自然不會如此辦理。第三份電報中,汪又做解釋,稱黃遵憲的做法是囑人“傳言”給他。張之洞在收到前兩份電報、尚未收到第三份電報時,於七月二十八日(9月13日)發電趙鳳昌:

“上海趙竹君轉汪穰卿。前屢電已詳。諸事請自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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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節,

到了這一時候,張之洞已不想再出面,也不想再多說什麼。很可能也就在此時,他又想到了息事寧人之法,寫給梁鼎芬一信:

“再啟者,前子培致萬木電未發,至今思之,乃大誤也。此電稿猝難尋撿,可否即由尊處代擬數語速發為要?要語云:聞《時務報》事,□□與穰卿齟齬,此間曲折,弟未深知,然盍少緩之以存氣類乎?曾植。一面電子培,似無妨。”

“萬木”,指康有為,其辦有“萬木草堂”。沈曾植於七月十九日離開武昌,二十三日到長沙。此信當寫於沈離開武昌之後。“□□”是原文不清之處,似為梁啟超或康有為。張讓梁以沈曾植的名義發電給康有為,以能稍稍緩和之。七月二十八日,即張發電汪“諸事請自酌”的當日,黃遵憲亦在上海發電給張:

“憲廿三到滬,承派楚材,感激無已。報事昨奉有電,言鄂議作罷論,惟《昌言報》不能禁等語。敬悉。憲到此,即持刺拜汪,汪未來見。初言將人欠館款,館欠人款,概交官報。昨廿六函稱:必待南洋公文到日,商酌聲復;此館系集捐而成,捐款諸公皆應與聞,斷非康年一人所能擅行等語。汪前刊《告白》,稱系己創,改作《昌言》,今又稱館系集捐,己難擅行,似交收尚無定議。遵憲所奉電旨,一曰:是誰創辦,查明原委。查此館開辦,憲自捐一千元,復經手捐集一千餘元,汪以強學會餘款一千餘元,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