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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超出了家庭及其居所,擴及到聖芳濟會修士稱為“鄰家(vicinato)的地方。這裡特地挑出來的鄰家,表示比鄰而居的鄰居們,他們是那些每天都會碰面的人們,共同擁有某種特殊的團結關係。透過鄰居的網路,家庭將它的觸角伸向了更廣大的社群——城市或國家。

家庭

私人生活首先是居住在家裡,在家庭中的生活。家庭是私人生活的核心。這個家庭或者家,這個最溫暖也是最不可缺少的私人庇護所,是在一定限制條件之下的定義。根據保利諾的說法,它的居住者包括丈夫、妻子和他們的孩子。一百二十年後,列昂?巴狄斯塔?阿爾貝蒂對家庭進行了類似的定義,丈夫、妻子、孩子、傭人和僕役:“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家庭。”如果這些倫理學者的定義正確,那麼私人生活存在的基本前提要素是一對已婚的夫婦。但是在文藝復興之前的義大利,夫婦真的得到了自治權了嗎?

由每個納稅人準備的稅務清單,讓我們得以能夠大略探視到自十四世紀以來義大利家庭的組成情況。在許多城市中,每個家庭單位的平均人數,特別是在1348年以後,大約4個多:1453年波洛尼亞是個; 1427年托斯卡納是個; 1453年錫耶納是個。有些地方這個平均數字還要小: 1427年佛羅倫薩平均數字是個,而1411年盧卡則是個。這些小的數字似乎表明,嚴格的已婚家庭是:父親、母親和兩個孩子。

然而,這些家庭人口平均數低於正常水平,主要是因為在1348年後一場瘟疫蹂躪了這個國家。在早期的特雷森託,家庭可能人口較為繁盛,在一些地區,晚至十五世紀我們仍然能看到許多家庭住民眾多。1290年,在聖吉米涅亞諾,平均有六個農民居住在一個爐灶周圍;到1428年,這個數字增加到了七個以上。這些數字表明,典型的家庭裡至少居住了一個核心家庭的成員;更加精確的研究證明了這種假設。不僅最大的家庭(有七個以上的家庭成員),而且中等規模的家庭(四至五個家庭成員)都表明了其複雜的變動性。大衛?赫利希和克里斯蒂安?克拉皮施…朱伯在托斯卡納的傑出研究成果表明,1427年那裡的家庭人口的平均規模是個,而且家庭的型別是多種多樣的:單親家庭(寡婦、鰥夫或者未結婚的人);核心家庭(有或者沒有孩子);大家庭(包括祖先,父親或者其他,或者兄弟或者堂兄弟姐妹等);以及多個核心家庭合居(幾個有關的家庭居住在一個爐灶周圍)。上面所給出的家庭定義對於大部分例子是有效的(約佔),但是並非所有的都符合。還有許多人是單獨生活(約佔所有家庭數量的),而且不是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獨立的住所。 。。

私人世界的內涵(2)

在托斯卡納,有少數家庭是與其他家庭共同分享居住地的;所有爐灶中僅有12%是供一個以上家庭共同使用的。但這種共居在鄉村地區更加普遍,尤其是在境況較好的家庭更是如此。一座能住五人的農民住所居住著一個以上的家庭,在較為富裕的農民當中,這個比例高達一座房子居住著兩個家庭。這看上去似乎是,這種父系家庭實際上是家庭的原初模式,讓每個核心家庭都建立屬於自己的住處這種做法是比較晚近的事,但這種看法遠非確定不疑。譬如, 十二世紀和十三世紀羅納涅亞的農村地區,家庭明顯要小,而且很少有家庭成員超過七個,至少在那些史學家可以對之進行研究的村莊如此。這一時期,義大利的農民家庭共同佔有和居住房屋,這是很普遍的現象。例如,在波洛尼亞周圍, 1392年所有爐灶中有22%是共享的;1451年,在波河平原地區這個比例上升到了36%。1411—1413年間,盧卡周圍地區的共享比例是18%,而1481年費拉拉波勒斯馬的比例是30%。城市生活條件阻礙了複合家庭(或者多核心家庭)的建立,而比較富裕的家庭可能較少受到這種障礙的影響。1427年,佛羅倫薩15%家庭的爐灶有一個以上的家庭共用。

在城市中,不同血系和不同代數的各個支系共同居住在一起。1427年在魯切拉伊,一個重要的佛羅倫薩家族,26個家庭中有兩個家庭(比例是)包括一對以上的夫婦。而1480年28個家庭中有7個,這個比例上升到25%。在同樣著名的卡波尼家族中,複合家庭在1427年佔8%,而在1469年則是54%。這裡並沒有固定的規律可循。周圍環境是決定力量。對於一個家庭在幾代人中經歷一個完全轉變,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早期的稅務清單中,我們還發現一對年輕夫婦和他們的孩子。十五年後父母去世,而已經長大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