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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漕或治河,屬臨時差遣性質,並非固定官職。

清代對運河的管理進一步加強,漕運管理系統和河道治理系統職責上更加分明,制度上更加規範。順治初年,清廷設河道總督和漕運總督各一名,作為負責漕糧運輸和河道治理的最高行政長官,正式將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納入官制,二者官秩均為正二品,兼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銜者為從一品,與其他八大地方總督地位平等。

漕運總督漕運總督以下之設官有巡漕御使、督糧道、管糧同知等,所轄軍隊稱“漕標”。河道總督所屬機構,乾隆以後定為道、廳、汛三級,分段管理。屬官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所轄軍隊稱為“河標”。但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衙門內均不設屬官,只設書吏二十人,辦理衙門內一應文牘事宜。

清代漕運總督衙門仍駐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具體負責漕運、檢選運弁、漕船修造、查驗回空、督催漕欠等事務。從漕糧收繳、起運,到漕船北上過淮、抵達通州,漕督都要親自稽核督查,運輸過程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均需隨時向皇帝報告。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規定,糧船過淮後,總漕應隨船北上,率所屬員弁視察運道情況,排程全漕。糧船過津後,總漕即入京覲見述職,而後回淮辦理下年之徵收起運諸事。

漕運總督-廢止

漕運總督--資料由於涉及運河的分段治理,清代河道總督的設職情況要比漕運總督複雜得多。順治元年只設河道總督一人,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堤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隨著江南河工興舉日多、修守事務漸趨繁巨;康熙十六年(1677年),河道總督衙門不得不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淮安市)。這樣一來,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若有險情,駐紮淮安的河道總督往往鞭長莫及,清廷便於雍正二年(1724年)設立副總河一職,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

雍正七年(1729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東河總督),分別管理南北兩大河段河道事務。遇有兩處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處置。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又設直隸河道水利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事務。至此,清代河道總督一分為三,而就河工任務及對漕運的影響來看,三總河中地位最關緊要的是南河總督。乾隆十四年(1749年),直隸河務漸趨正軌,北河總督一職遂被裁撤,其職能由直隸總督兼任。

有清一代,黃河奪淮已有四五百年的歷史,泥沙淤積導致的河患頻發,使運河治理面臨死結性難題,特別是南河黃淮運交匯處的清口一帶,河工任務特別艱鉅。這一局面使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的社會角色發生了一些微妙變化。一是清廷對河道總督的重視遠勝明代,總河地位漸漸凌駕於總漕之上。明代總漕常常代理河務,總河一職時設時廢,清代總河一職從未空而不設,而且總河代理總漕事務者很多,總漕兼理河務的現象卻很少。二是總河面臨的仕途危險性比總漕大得多。面對當時情況下難以根治的河患,河道總督(特別是南河總督)往往如履薄冰,突發的河患常常會給他們帶來丟官獲罪的仕宦結局。

漕運總督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雖事有專責,但共同目標都是為了保障漕運暢通,因此,雙方必須做到分工不分家。但是,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畢竟是兩個獨立的行政系統,雙方具體任務有別,所關注的重點各異,而且面對的是同一條運河,在很多地方很多事務中往往會遇到權利重疊,產生利益衝突。因此,總漕與總河之間往往會矛盾重重,有時甚至鬧得不可開交,以至朝廷不得不加以干預。像康熙年間的河督靳輔和漕督慕天顏,均為康熙所倚重的漕河干將,但二人分別站在河、漕二督的立場上相互攻訐,結果均被削官。

隨著黃河於咸豐五年(1855年)北移至山東境內奪大清河入海,京杭運河航道受阻,內河漕運意義不大,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江南河道總督在黃河改道後第三年(1858年)即被裁撤,東河總督和漕運總督也分別於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和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被裁撤。

漕運總督-官銜

漕運總督在清代為一、二品大員。帽飾紅寶石(二品為珊瑚),蟒袍為九蟒五爪(二品同),仙鶴補服(二品為錦雞)。

收入並不高,歲俸銀僅180兩(二品155兩)。年養廉銀為15000兩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