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郎職銜,隆慶四年(1570)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1577)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1580)廢。萬曆三十年(1602),朝廷將河、漕再次分職,此後直至明亡再未複合。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河道總督駐紮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兩年後,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交由副總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簡稱河東河道總督或河東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為河東總督,駐紮開封。雍正八年(1730),設直隸河道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工作)。為別於南河與東河(官方文書一般稱之為“河東”),後人稱之為北河。三河之名源於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隸河務漸趨正軌,裁直隸總河,令直隸總督兼管河務。此後,河務只有兩總督:南河總督與河東總督。江南河道總督(南河總督)一人駐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咸豐八年(1858)裁撤;山東、河南河道總督(東河總督或者河東總督)駐濟寧州(今山東濟寧),光緒二十八年(1902)裁。河道總督所屬文職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職有河標副將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河道總督為正二品官。
作品背景相關資料 漕運總督
漕運總督-簡介
明初,置京畿都漕運司,設漕運使,不久廢。永樂年間置漕運總兵官,宣德年間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漕運。景泰二年(1451)置漕運總督兼巡撫淮、陽、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駐淮安(今屬江蘇),後曾分設巡撫,嘉靖四十年(1561)又歸併,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後未再分。清沿置,所屬有巡視漕務、督糧道、管糧同知、通判、押運通判等官。光緒三十一年(1905),因河道廢棄而裁撤。
漕運總督-設定原因
漕運總督古代運河的一項主要功能就是政府組織轉運糧食,以滿足國家正常的行政開支和皇室消費,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漕運。因此,大運河在古代又被稱為漕河。明朝政府將元代改造取直後的京杭大運河進一步疏通,透過構築山東境內號稱“水脊”的南旺分水工程,使京杭運河具有了真正意義上貫通南北的航運價值。
此後,京杭大運河成為明清政府經濟流通和政治統治賴以維繫的交通生命線。為了確保這條生命線的暢通無阻,明清歷代王朝幾乎是不計成本地從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給以保障。
其中一個重要表現,便是對運河事務管理的漸趨規範和加強。隨著京杭大運河的南北貫通,運河航道治理維護的重要性在某種程度上比漕運本身更顯重要且更加棘手。因此,明清政府改變了以前由水政部門管理或由漕運官員兼理河務的現狀,專門設定了直屬中央的京杭大運河地方管理機構——漕運總督。
漕運總督-機構性質
漕運總督署圖。漕運總督於明代開始設定,有明一代稱它們為總督漕運和總督(理)河道,後世又分別稱其為總漕和總河,其中漕運總督設定較早。景泰二年(1451年),因漕運不繼,明政府任命副都御使王竑總督漕運,駐紮淮安,標誌著明廷設定漕運總督一職的開始。當時全稱為“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其主要職能除督促涉漕各省經運河輸送糧食至京師外,還有巡撫地方併兼管河道維護治理職能。成化七年(1471年)十月,鑑於河道淤塞,漕運時有受阻,需有專員統籌河務,朝廷便命刑部左侍郎王恕總理河道,駐紮山東濟寧,專門主持運河與黃河的治理維護,這是明代中央設定治河專官的開始,也是京杭運河事務管理中漕運、河道分開署理的標誌。不過,有明一代大部分時間裡,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只是作為皇帝的代表外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