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17部分

東乃至全國影響巨大。此案的查處充分顯示了國家整頓土地市場秩序、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的決心。然而,是什麼原因使這些幹部屢闖違法批地的紅線呢?於志軍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呢?

經過層層分析,下面開始輪到剖析於志軍了。

於志軍1961年3月2日生於青島,案發前歷任嶗山區沙子口鎮副鎮長、鎮長兼經濟委員會主任、嶗山區交通局副局長、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2003年4月改任嶗山區教育體育局局長半年後被逮捕。

於志軍受賄案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偵查終結,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於志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個單位和個人的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539萬餘元。於志軍受賄犯罪行為長達8年,但主要犯罪事實集中於任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於志軍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為相關房地產開發商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徵購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400萬元左右。

於志軍被賄賂擊倒的特點非常突出,甚至連程式都是一樣的:開發商託人牽線請於志軍吃飯,先交朋友鋪路子,接著想方設法送來各種名目的好處。如果於志軍推辭不受,開發商就稱〃再推辭就做不了朋友了〃,於志軍最終只好半推半就收下。接下來事情開始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開發商找於志軍在批租土地上高抬貴手,出於各種原因,於志軍大筆一揮就慷了國家之慨。這是一種漸進式的公關軌跡,官商之間由陌生變熟人,最後成為過從甚密、違背原則辦事的朋友。

於志軍之所以能夠或者心甘情願地違背原則,有兩個原因:一是〃朋友相求〃,這種已經送錢的朋友是不好也不敢推辭的,一旦不簽字人家一封舉報信就會毀掉自己的仕途;再有一個原因是凡是需要批租的土地,大都是上面領導批轉下來的,自己只是履行個手續。於志軍認為,以成本核算為天性的開發商,即使是朋友也決不會把錢往水裡扔,如果自己不是手握審批大權,相信最親近的朋友也不會送錢、送物。而開發商們早已把大賭注都下在了王雁等領導身上,肉都讓領導們吃了,自己只不過喝點湯而已,於是這〃湯〃於志軍也就喝得心安理得。發展到後來,凡是自己辦了事對方不開竅的,於志軍就旁敲側擊提醒開發商要表示表示,如果給得少,於志軍就會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門取錢。在於志軍受賄的過程中,很多大額的受賄款都是於志軍的妹妹到開發商那裡拿來交給於志軍的。

只要賄金及時交上,至於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倒是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嶗山區開發初期,制定了若干土地優惠政策,至於如何優惠就看於志軍的筆怎麼拐彎了。在2002年前後,大批開發商看到了城市舊村改造的制度缺陷和暴利空間,在嶗山區短短兩個月的時間竟有28個村與開發商簽訂了開發改造協議。此間各種投機行為紛紛登場,權力尋租應運而生。當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於志軍和王雁的辦公桌上,他們一一簽名,讓開發商們利用。此後各種冠名為〃某某海岸〃、〃某某世紀〃的高檔住宅在嶗山區拔地而起,一批開發商靠吃國有土地成為億萬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權的王雁和於志軍從中撈了不少好處。

就這樣,王雁和於志軍在政績、人情和謀利心態的驅動下,被開發商俘獲,與開發商結成利益集團。看看檢察機關和法院認定的於志軍收受、索要賄賂犯罪事實45項中的幾項,我們就會發現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於志軍利用擔任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某物業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送的人民幣150萬元。

2002年春節前和2003年2月,於志軍為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方面的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趙某送的人民幣共計81萬元。第一次是在於志軍的辦公室收下1萬元,事成之後,於志軍安排妹妹先後3次到趙某的公司拿回80萬元。

2002年春節和2003年1月,於志軍為青島某置業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路某送的青島佳世客購物卡3萬元、人民幣33萬元,共計人民幣36萬元。這次受賄也是分兩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車裡收到3萬元購物卡,事成之後讓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萬元。

2003年6月,於志軍為青島某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於志軍安排妹妹到該公司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