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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經理韓某的辦公室,拿回該公司送給於志軍的人民幣31萬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於志軍為青島某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先是在嶗山區政府樓旁收取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所送4000美元,事成之後又讓妹妹到劉某的公司拿了10萬元。

這些都是開竅的公司和老闆,也有個別不開竅的老闆,於志軍的辦法很簡單,主動開口索要,不然不給簽字。2002年5月份,青島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個房地產專案,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於志軍壓住不簽字,直到公司董事長王某來找時,於志軍才開口說:〃我最近要出國考察,手頭有點緊,能不能幫我換點美元?〃王董事長一聽馬上〃懂事〃了,沒幾天就送來了2萬美元,於志軍大筆一揮在土地出讓手續上籤了字。

於志軍受賄和索賄從人民幣、美元到購物卡甚至電腦、手機,當了兩年局長就得到了400多萬元的〃回報〃,加上此前的受賄數額,於志軍索賄受賄共計價值人民幣5393819。74元。

從於志軍身上看,開發商在土地批租環節上的〃腐敗攻關〃是敢於下本錢的,房地產開發審批環節很多,但這意味著權力尋租的環節也多。青島一家房地產公司實力不強,看中了嶗山區一塊土地。總經理李某多次找王雁做工作,後來達成土地出讓協議。在辦理土地產權出讓手續過程中,王雁明知他的公司沒有繳納土地產權出讓金的資金實力,仍然違背土地法相關規定,利用職權把用地報告批到了國土資源局,於志軍大筆一揮出具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