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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部分

七郡,唯有臨湘、南昌、吳三令爾。

及南陽穰中,土沃民稠,四五萬戶而為長。桓帝時,以*(江)*'汝'南陽安為女公主邑,改號為令,主薨複復其故。若此為系其本。俗說令長以水土為之,及秩高下,皆無明文。班固通儒,述一代之書,斯近其真。”

注'二'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

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縛責,以明下轉相督□,為民除害也。明帝詔書不得僇辱黃綬,以別小人吏也。”

凡縣主蠻夷曰道。公主所食湯沐曰*(國)**'邑'*。縣萬戶以上為令,不滿為長。

侯國為相。皆秦制也。'一'丞各一人。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典知倉獄。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二'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三'

注'一'史記秦並天下,夷郡縣,銷兵刃,示不復用。

注'二'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

注'三'漢官曰:“雒陽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修'*行二百六十人。”

鄉置有秩、三老、遊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一'掌一鄉人;'二'

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三'。皆主知民善惡,為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四'

注'一'漢官曰:“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注'二'風俗通曰:“秩則田閒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

注'三'風俗通曰:“嗇者,省也。夫,賦也。言訊息百姓,均其役賦。”

注'四'風俗通曰:“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鄉。”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一'

注'一'漢官儀曰:“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虜。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千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遊徼、亭長皆習裝置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甲鎧。鼓吏赤幘行滕,帶□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閒相去二里半,司奸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史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

裡有裡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裡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一'

注'一'風俗通曰:“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裡。裡者,止也。裡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邊縣有障塞尉。本注曰:掌禁備羌夷犯塞。'一'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二'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隨事,不具縣員。

注'一'太公陰符曰:“武王問太公:‘願聞治亂之要。’太公曰:‘其本在吏。’武王曰:‘吏者治也,所以為治,其亂者何?’太公曰:‘故吏重罪有十。’武王問‘吏之重罪。’太公曰;‘一、吏苛刻;二、吏不平;三、吏貪汙;四、吏以威力迫脅於民;五、吏與史合奸;六、吏與人亡情;七、吏作盜賊,使人為耳目;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