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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1929年間,各金融中介的資產份額。最引人注意的是商業銀行和互助儲蓄銀行所佔的份額下降了。雖然銀行部門是絕對增長的,有些私營銀行也很繁榮,但它們總體上仍受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管制。20世紀20年代證券市場的繁榮使券商和交易商所佔的份額翻了一番,保險公司和儲蓄貸款協會(S&Ls)獲取的份額增加了,投資公司也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

商業銀行的困境

一戰前,商業銀行是占主導地位的金融中介。20世紀20年代,它們的業務發展了,資產份額卻縮小了。銀行不能保持住它們的商業客戶。按照法律和傳統習慣,商業銀行為地方企業提供短期商業貸款。但企業需要的是期限較長的貸款,存量融資已不那麼重要。1920—1929年間,商業銀行提供給有限公司的資金份額從12%下降到2%,提供給所有企業的資金份額則從65%下降到56%。商業銀行業績之所以這麼不合意,可以從聯邦法規和州立法規中尋求原因,這些規定對設立分支機構、貸款規模、證券組合選擇以及其他活動加以限制。雖然這些限制措施在19世紀並沒有對銀行為滿足工業需要提供貸款的能力造成什麼影響,但在20世紀卻成為嚴重的制約因素。

對設立分支銀行的限制尤其繁雜,因為這些限制損害了銀行從事多樣化經營以及追趕快速增長的大規模公司的努力。1865年貨幣監理署署長(the 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規定,大多數州都採取把國內銀行限定為一個辦事處的做法,這禁止或者嚴重限制了國家特許銀行分支機構的發展。1924年,只有11個州允許跨州設立分支機構,9個允許以有限的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小銀行,特別是地處農村地區的單一辦事處銀行,在與主張限制潛在競爭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國會以及國會立法者經過激烈的鬥爭以後,獲得了成功。儘管較大的銀行利用各種法律機會透過兼併、收購和設立分支機構提高它們的儲蓄基礎,但與其他工業化的國家相比,這些銀行分支機構的數目仍非常有限。只有少數幾家機構,例如義大利銀行(美國銀行的前身),能夠充分利用加利福尼亞對設立分支機構不加限制的規定,建立大型的、多樣化的儲蓄基地。在國家特許銀行機構被賦予了設立分支機構的權力以後,國家銀行就具有了特別優勢。為了將國家銀行的鬥爭成果納入國家憲章中,1927年透過了《麥克法登法》(McFadden Act),該法案允許國家銀行在其總部所在城市設立有限數目的分支機構,但前提是州屬銀行被授予相似的優先權。然而分支機構增長緩慢,到1930年為止,僅僅有3 522家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而當時的銀行數目總共有23 251家。還有部分銀行以個人所有或者以持有多家銀行股票的銀行控股公司所有的銀行集團形式出現。這些銀行集團從多區域分佈和集中化服務中受益匪淺。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售賣自由債券(Liberty Bond)的愛國運動促進了銀行業與證券業的結合。戰後,聯邦債務開始收縮,客戶為了找到新的投資機會而尋求銀行的建議和幫助,較大的銀行將它們對公司的融資活動轉向獨立的證券會員,這促使它們發展成為成熟的投資銀行和經紀行。紐約國家城市銀行(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花旗銀行的前身)和大通國家銀行(Chase National Bank)(大通曼哈頓銀行的前身)都是這個領域的佼佼者。數目眾多的儲蓄者使銀行以及其成員單位出售證券變得很容易,從而贏得了參與承銷聯合企業證券的機會。到20年代結束時,許多作為貨幣中心的銀行以及其成員單位都從事各種模型的證券的包銷、直銷以及交易業務。

商業銀行也對其他金融中介提出挑戰。一戰爆發前,銀行業最重要的直接競爭者是國家特許的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是同時從事銀行服務和財產信託服務的公司。《聯邦儲備法》及其修正案對國家銀行實施相似的管制,並賦予相似的從事信託服務的權力。定期儲蓄準備金要求的降低,使商業銀行具備了與信託公司和儲蓄銀行競爭定期儲蓄的能力。互助儲蓄銀行(mutual savings banks)曾經對自身擁有的對小儲蓄者提供服務的特殊機會沾沾自喜,現在卻看到自己的客戶被競爭對手吸引走了。到1929年,互助儲蓄銀行的資產份額只是其1900年資產份額的1/2。

第13章 20世紀的銀行業和金融(3)

20世紀20年代,無論成功還是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