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推動了銀行業的合併過程。限制設立分支機構的法律以及非常低的最小資本金要求,造就了由大批與當地社團相聯絡的、缺乏多樣性的小銀行組成的銀行業。1921年,商業銀行有29 018家,到1929年,這一數字下降到23 695。這其中有近乎1/3是銀行界兼併和整合的結果,而剩下的2/3則是小銀行效益極度低下的結果。1914年以前,銀行破產對整個銀行領域帶來的衝擊很小,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這一衝擊力增加了5倍(見圖)。農村的國有銀行在戰時繁榮期間將大量貸款投向房地產。購房抵押債務的價值與農產品價格同時上漲了250%。八大國有儲蓄保險基金採取的不正當激勵措施鼓勵了風險貸款行為,進一步惡化了國有銀行的境遇。1921年農產品價格下跌到戰前水平,使為債務苦惱的農民雪上加霜。農民抵押品的價格大幅上升,在1926年達到了頂點,這導致976家銀行破產,創下了銀行破產的歷史紀錄。這些破產的銀行絕大多數都是國有非成員銀行,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南部山區各州,主要是單一辦事處的小銀行占主導地位。
由於擔心抵押率太高和期限太短會損害農民的利益並阻止佃農成為所有者,國會在1916年透過了《聯邦農業貸款法》(the Federal Farm Loan Act),將更多的長期貸款借給農民。《聯邦農業貸款法》仿照聯邦儲備體系,設立了12個聯邦地產銀行(the Federal Land banks)。每個地產銀行能夠自己發行債券來籌資,但這些債券要得到當地的全國農業貸款協會(National Farm Credit Associations)提供的農產品抵押物的擔保,而全國農業貸款協會也是在地產銀行的贊助下形成的。除了這些銀行外,私人擁有和管理的股份合作制地產銀行(Joint Stock 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