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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架下透過法定程式設定的;第三,召開黨委全委會、政府常務會和人大常委會,本身就意味著決策必須民主,不能只由一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實上已經規範著政府。

這就有問題了。既然民主已經在規範著政府,又有什麼必要再做改革呢?這裡面其實有一個民主的規範如何落實的問題。我們知道,民主的規範是一種“軟規範”。公民的意志即所謂“民意”,是隱藏在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式當中的,並不能讓人一目瞭然地直接感覺到。這樣一來,當區(市)縣的黨委委員、政府成員和人大常委關起門來召開黨委全委會、政府常務會和人大常委會時,這些會議是否規範,是否能夠體現民意,就只有他們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其實是“自己規範自己”。借用一個倫理學的名詞來說,就是“慎獨”。“慎獨”是不怎麼靠得住的,比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著”。這就需要“開放”,讓與會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監督。這時,民主的規範仍然是“軟規範”,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種“規範感”,但分量卻不同。隱藏在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式當中的“軟規範”是“間接規範”,不一定能夠意識到;現在的“軟規範”卻是“直接規範”,不可能視而不見。

因此,適度開放三會,就有利於對政府的“民主規範”。值得注意的是“適度開放”這四個字。比方說,開放到哪一級,規模多大,能否電視直播,怎樣才能既廣納民意,又保證效率,所有這些,都必須也只能在實踐中加以解決。在這裡,重要的是實踐,空談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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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蕩起雙槳(2)

其實,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規範,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規範。民主是需要規範的。沒有規範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這正是許多人的憂慮所在。憂慮是有道理的,解決的辦法則是依靠法治。因為民主可能失之狂熱,法治卻永遠訴諸理性。事實上,民主總是和法治血肉相連。民主的問題,往往就是法治的問題;民主建設的程序,也同時就是法治建設的程序。沒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產,就是違背初衷。在這裡,我們高興地看到,新都區在試點改革時,始終把基層民主的建設納入法治的軌道,這就讓人欣慰。

就說全委票決和公推###。

全委票決和公推###都是為了解決領導幹部的民主任免問題。其中,全委票決是針對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的,涉及“條條上”的幹部;公推###則是針對鄉鎮領導幹部的,涉及“塊塊上”的幹部。這兩套辦法,我們在前面都已講過,不再贅述,這裡只討論一下程式問題。我們知道,對於法治和法治建設來說,程式是十分重要的問題,程式上的公正遠比實質上的正義重要。程式公正雖然並不能保障實質正義,但沒有程式的公正,實質正義就最終會流於一句空話。因此,新都區實行全委票決和公推###以後,是不是當真選出了好乾部,或者由此產生的官員是不是就那麼稱心如意,既合黨心,又合民意,當然也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則是他們的程式是不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全委票決和公推###都有一系列的程式。所謂“全委票決”,準確地說就是區(市)縣下屬局委辦負責人的產生辦法。它的程式大體上是這樣:當這些職位出缺時,上級組織部門應在全區(市)縣範圍內透過電視、報紙、廣播、網路等媒體發表公告,公開徵集報名。如果報名人數達到4人或4人以上,就由區(市)縣組織的考評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考評,從中選出3人,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推薦和考察透過以後,即由黨委全委會投票表決,差額選出可以直接任命或依法向人大推薦的人選。

再說“公推###”。所謂“公推###”,即公開推薦,直接選舉。其程式簡單地說,就是當鄉鎮黨委書記職位出缺或者鄉鎮黨委換屆的時候,上級組織部門應在區(市)縣範圍內透過電視、報紙、廣播、網路等媒體發表公告,符合條件的參選人可以透過個人自薦、聯名推薦和組織推薦三種方式報名;經過資格審查、實地調研和初步考察三個程式,進入公開推薦;公開推薦大會產生兩名候選人,經過組織考察進入直接選舉,在鄉鎮黨員大會上由全體與會黨員每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黨委書記,報區(市)縣委批准。不過必須講清楚,公推###僅限於產生鄉鎮黨委書記,不包括副書記(紀委書記)、委員和正副鄉鎮長。新任鄉鎮黨委書記當選後,如果適逢鄉鎮黨委或政府換屆,那麼,他可以提出副書記(紀委書記)、委員和正副鄉鎮長的建議名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