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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下鄉女青年進行誘婚、逼婚的風氣,也促使她們淪為畸形婚姻的俘虜。“###”中的上山下鄉運動,是在“接受再教育”的口號下大張旗鼓進行的。“接受再教育”,就應該與貧下中農“相結合”,也就是要和農民結婚,一些農村基層幹部和青年就是這樣發揮他們的理解力的。丘引《聖妓》(下放知青的感情悲劇)一文中回憶:1968年9月10日,北京某中學30個18歲的女學生在內蒙古烏蘭察布盟一個村子落戶。4個月後,旗委書記參加一個女知青與當地農民的婚禮時,熱情地宣佈:知青與農民結合,表明了知青聽毛主席的話,紮根農村的決心,旗委支援這一新生事物。半年後,這30個北京姑娘中有10人嫁給了農民。

有些偏遠地區的農村基層幹部,關於知識青年上山下鄉也有他們實用主義的解釋。內蒙古哲盟(“###”中劃歸吉林省)科左中旗西伯花公社的大隊幹部,當得知北京知青來到時便興高采烈地奔走相告說:“毛主席給我們送大姑娘來了,知道我們這個地方缺姑娘的苦處,沒有毛主席送來的大姑娘,我們就結不了婚。”說著說著就喊起“毛主席萬歲”來了。像這樣愚昧無知的幹部當然是極少數,與此相比,對女知青進行逼婚的問題要嚴重得多,普遍得多。哲盟巨流河公社興隆地大隊集體戶的9名北京女知青,在隊長的誘逼下,兩年時間就有8名結婚出戶。奈曼旗東明大隊某女知青因拒婚被逼得沒飯吃,一度跑回家去,歸隊後照樣不給口糧,最後只好與人同居。開魯縣大榆樹公社某大隊黨支部書記利用職權誘逼了3名女知青在當地結婚,其中一個給自己做了兒媳婦。以上事件是1971年北京市革委會下鄉知識青年工作學習團走訪哲盟北京下鄉知青點時瞭解到的吉林省知青辦:《關於北京市委來我省檢查北京知青》。。在全國同類事件中無異於九牛二毛。上山下鄉運動初期,大批知青下到農村社隊後沒有房住,只好分散插住到農戶家中,也助長了誘婚、逼婚的現象。1970年5月12日中發26號檔案及1973年中發30號檔案這兩個有關知青政策的綱領性檔案中均強調了嚴禁對女青年誘婚、逼婚,恰恰說明這種現象屢禁不止,且帶有普遍性。

農村青年通常認為娶知青是很合算的。“###”時期的廣大鄉村,傳統的婚姻習俗照舊流行,男方娶妻要付出一大筆彩禮,還要舉辦婚禮筵席。陝北農民娶妻少說要花千八百元,二三百斤糧食;山西一些地方娶妻用斤稱,身體越重彩禮越多,雙眼皮的體重一斤合20元,一個媳婦的彩禮(實即買賣婚姻的身價)需一兩千元,這對日工值僅幾角幾分的農民來說,不啻是個天文數字。娶女知青則無須付彩禮《青島日報》,1974年3月17日;《浙江日報》,1974年5月6日;《遼寧日報》,1974年11月10日。。不僅節省了一大筆開支,還可因娶到城市的姑娘而炫耀鄉里,難怪會被鄉鄰們視作“好福氣”《回首黃土地》,瀋陽出版社1992年版,第66頁。。

對於女知青嫁農民這種現象應如何估價?這究竟是歷史的進步還是倒退?答案一目瞭然,本來無須多費筆墨,但是有鑑於直到今天仍有人為其大唱讚歌杜鴻林著:《風潮蕩落(1955—1979)——中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史》(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指出:“諸如白啟嫻這樣的婚姻選擇其社會價值是應予肯定的。”“這少數人是知青大軍中的勇敢者。”並反問說:“當今,又有多少城市知識青年敢於同貧困落後地區的農民結婚,在那兒成家立業呢?”(第199頁)作者在列舉了若干與農民結婚並一直生活美滿的例子後又指出:“這樣的美好婚姻多不勝收,不管時代怎樣變幻,都應將讚歌獻給她(他)”,因為她(他)們在縮小工農差別、城鄉差別方面做出了貢獻(第210頁)。,在這裡做一個簡短的評論就顯得必要了。 電子書 分享網站

婚姻的型別(7)

筆者認為,女知青嫁農民,作為“###”的特殊背景和上山下鄉運動具體場合下出現的畸形婚姻,從整體來看,無疑是不值得肯定的。

首先,這種婚姻始終籠罩在“左”的理論之下。女知青嫁農民曾被吹噓為是“與傳統觀念徹底決裂”、“紮根農村幹革命”、“縮小三大差別”、甚至與###的所謂“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對著幹”的具體行動。事實上,在成千上萬白啟嫻們的婚姻中,得到闡揚的是極左理論的教條,釀成的卻往往是女知青終生的懊悔。

其次,這種婚姻的締結多數缺乏感情基礎,或者是為了實現某個政治目的,或者是迫於外界的某種壓力,因坎坷經歷或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