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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背景,女知青與農民逐漸產生戀情並結婚的只是少數。婚姻雙方在文化水平、生活習慣、價值觀念、家庭背景、興趣愛好、社會經歷等方面的差距卻是很明顯的。那麼,主要是一種什麼動機促使女知青超越這重重障礙的呢?人們不會忘記80年代中葉聞名全國的“遇羅錦離婚案”。無論遇羅錦後來的行為怎樣,她的婚姻悲劇畢竟是一個歷史的影子。她在談到嫁給第一個丈夫(是位農民)的動機時說:雖然自己是“右派”的女兒,“現行反革命”(指遇羅克,《出身論》的作者,1968年被殺害,“###”後###)的妹妹,可還得活著。活下去畢竟是人生的第一慾望。同遇羅錦一樣,許多女知青做出這種婚姻選擇時,實際上只是為了“活著”,為了在困難環境下繼續生存下去。在這種動機驅使下,得到的只能是婚姻的軀殼,失去的卻是它的真諦。

在人類社會里,婚姻從不僅僅是涉及男女雙方的私事,而是一種社會性行為,因此,始終要受到特定時代和具體社會條件的制約。在封建專制主義的淫威下,弱肉強食的法則橫行,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常遭風雨摧凌的厄運,這種摧凌,與對個性的壓抑,對###的踐踏是相輔而相成的。青年人的婚姻自由被不可抗的外力壓縮到很小的程度。

恩格斯說過,在資本主義社會里,人們的戀愛在許多情況下受到了限制。婚姻成了買賣或金錢的交易。女子不能自主地尋覓知音。她們經常不得不壓抑自己愛的激情。所以,解放人的愛就成了革命的事業。他在指出這種歷史前景時寫道:

因此,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係,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消除之後,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頁。

在這裡,恩格斯正確指出了婚姻自由與社會發展間千絲萬縷的聯絡,指出了理想的婚姻就是除了男女雙方的情愛外不應再摻雜有其他動機,而實現這一理想的基本前提則是人們在社會關係上的平等。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又曾精闢指出:“只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人們不禁要問:在女知青與農民的婚姻中,以愛情為基礎的究竟有多少?當女知青在各種非感情因素的作用下做出抉擇時,是否合乎道德?顯然,毫無愛情的婚姻終究是不道德的,只是造成這種不道德的責任不應簡單歸咎於知青或者他們的農民配偶。這種反常現象畢竟是“###”特殊背景下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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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知青的窘境(1)

四已婚知青的窘境

一旦知青在農村安家落戶,各種新的困難便接踵而至。有些困難是他們所共有的,有些則因人而異。

首當其衝的問題,在農村結婚的青年經常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歧視。不少農村幹部把插隊知青看成是生產隊的“包袱”,當知青在農村結婚成家後,往往順勢將他們劃出“知識青年”的圈外。有的農村幹部認為,招工去不了、升學沒人要、過篩子剩下一些沒出息的人,才在農村結婚。“沒出息”、“傻瓜”是習見的說法。由於城鄉之間、工農之間無所不在的巨大差別,由於千百年來“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一類觀念深入人心,很多農民對自己的處境產生自怨自艾的心理,進而對那些落入到他們群體中的知識青年也輕視、看不起,甚至認為這些人是:“把根子扎到石頭縫裡了”吉林省知青辦:《關於已婚知識青年問題的調查報告》。。在人多地少的農村,知青的“紮根”使村民的戶籍上永久地增添了額外人口,更不是一件受歡迎的事情。

與農民結婚的知青還受到特殊的壓力。幾乎所有的父母對子女違背自己的意願在農村“紮根”都不會淡然處之,斷絕經濟資助,以中斷家庭關係相要挾,將子女長期扣留在家中,是常見的壓力手段《青島日報》,1974年3月17日;《瀋陽日報》,1974年3月19日;《吉林日報》,1974年12月21日;《解放日報》,1975年1月27日。。已婚青年回城探親,有時也遭到來自親友、鄰居、老同學們的冷嘲熱諷,甚至連他們的孩子也受到歧視。在各種有形無形的壓力下,許多已婚青年覺得“低人一等”。

雖然報紙上關於已婚知青在農村“大有作為”的報道連篇累牘,實際狀況卻大謬不然。遼寧省海城縣到1974年已接受了4�8萬知青,其中有些人在農村安了家,—位已婚知青曾給縣委反映說:隊裡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