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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後施行”。這裡的諸司即指九寺、諸監、諸衛,省司即指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由此可見唐代前期尚書省在國家行政系統中的樞要地位。

為了使官吏系統有效而正常的運轉,除了建立各種與決策和行政機構有關的制度外,還必須對各級官吏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為此,唐代承襲前代制度,建立御史臺,以監督各級行政機構對國家政令的實施,以及對違犯朝廷法紀和律令的官吏進行糾舉和彈劾,即“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代御史臺的長官為御史大夫,副長官為御史中丞。唐代中期以後,御史大夫職位崇高,不常設定,御史中丞成為實際上的御史臺長官。

御史臺的下屬機構是臺院、殿院和察院,分別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任職,統稱為三院御史。唐代規定,侍御史設定四人,主要職責為糾察彈劾百官和參與審訊重大案件,其中年資最深者一人,還負有處理御史臺內部日常事務的職責。殿中侍御史設六人,主要掌管百官朝見皇帝的序列班次,以及負責京城左、右巡,糾察其管轄區域內的不法之事。監察御史設十人,主要負責“分察百僚,巡按州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職責更為繁多。但就監察御史的主要職責來說,以分察和分巡最為重要。所謂分察,是指監察尚書省六部,並可列席尚書省會議。分巡,是出使巡察地方州縣,把各地的“長吏政俗、閭閻疾病、水旱災傷,並一一條錄奏聞”。從御史臺的職權來看,雖然十分繁雜,但其主要職責仍然是對整個官吏系統進行監察和對不法官吏進行彈劾。

在唐代的朝廷官制系統中,中書、門下兩省與尚書省六部、九寺五監、御史臺一起,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朝政決策一執行一監察系統,是唐皇朝的核心機構。在這些核心機構之外,還有一系列輔助機構,多屬皇家宮廷機構性質,直接為皇室宮廷服務。它們主要包括秘書、殿中、內侍三省和東宮官吏。其中前三個機構雖然也稱為“省”,但其地位實際與寺監相等,其長官亦均稱為“監’,副長官稱為“少監”。

秘書省是掌管皇家圖籍檔案的機構,除設定監、少監和丞的官職負責省事外,還設立秘書郎掌管皇家的經史子集四部圖書的抄寫貯藏,校書郎負責校讎典籍。此外,負責天文曆法的太史局是太子的導師,另設太子賓客作為太子侍從官,這些職官都沒有具體職掌。設詹事府總管東宮官吏和政事,相當於中書門下和尚書省六部。設左春坊負責侍從規諫,相當於門下省之職,右春坊負責文書啟奏,相當於中書省之職。此外,在左春坊之下設崇文館,掌圖書經籍;司經局掌校刊經史;典膳局、藥藏局、內直局、典設局和官門局,負責太子的衣食住行。以上這些機構,與弘文館、秘書省、殿中省大體對應。另外還設立東宮三寺,即家令寺、率更寺和僕寺,負責東宮具體事務的執行,也與九寺五監相對應。雖然東宮官職龐大繁多,但實際上多為閒職。

在文官系統之外,唐代還設有武官系統。由於唐代前期實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設立十六衛。十六衛的名稱,唐代前期變化甚多,到唐玄宗開元時方大體上固定為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右左威衛、右左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和左右千牛衛。其中前十二衛均管轄府兵,只有後四衛不轄府兵,負責京城和宮殿諸門警衛以及皇帝的貼身宿衛。每衛設大將軍一人和將軍二人統率,下有長史、錄事參軍總管各衛日常事務,倉、兵、騎、胄四曹分別負責俸祿、給養、考績、宿衛、馬匹、兵械等具體事務。十六衛直接統屬於皇帝,但他們沒有調兵的權力。需要命將出徵時,一般由皇帝和宰相議定後,頒發詔令到兵部,由兵部再發下符契,與詔令一起同時頒下各折衝府或州郡發兵。除十六衛外,東宮官中還仿照十六衛建制設有十率府,各設率一人,副率一至二人統管,下轄一定數量的府兵,作為太子的禁衛部隊。以上十六衛總稱為南衙諸衛,因其官署均在長安、洛陽兩京宮城之南的皇城內。

唐高宗時,由宮城北門玄武門禁軍發展而來的北衙禁軍開始興起,逐漸取代南衙請衛的職能。南衙諸衛則由於府兵制的廢棄,逐漸成為閒司,其長官大將軍、將軍也變為武官升遷的官階,不再擁有實際職權。

最先設定的北衙禁軍是左右羽林軍,玄宗時設左右龍武軍,肅宗時又設左右神武軍,以上稱為北衙六軍,各設定大將軍一人、將軍三人統率。唐代宗時再以神策軍列入北衙禁軍行列,德宗以宦官任神策軍左右護軍中尉統率,因此神策軍勢力迅速發展,凌駕於北衙六軍之上。唐代後期,北衙六軍的大將軍、將軍等職也逐漸成為武官遷轉的官階,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