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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牧唐》

作者:柳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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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皇朝的行政機構

唐皇朝的行政機構,承襲隋代,以三省六部製為核心,在這個基礎上,依據歷史的慣例與經驗,再衍生出一些具有執行、監察、侍從或其他功能的機構,共同組成唐皇朝的朝官制系統。

唐代的朝政決策與執行機構是中書、門下和尚書三省。總的說來,中書省負責釋出詔令。中書省在唐代曾一度稱為內書省、西臺、鳳閣和紫微省,長官中書令通常擔任相職,參與軍國大事的決策。其下屬中書侍郎在唐代初期作為中書省長官的副手,在唐高宗和武后時,開始被任命為宰相。這種情況到安史之亂後成為慣例,因此中書侍郎在實際上也脫離了中書省的日常事務。

中書省最重要的詔令起草工作,唐代主要由中書舍人實際負責。中書舍人共有六員,還兼負宰相會議的秘書事務。由於起草詔令事關重大,實際上參與了軍國政事,不僅需要較高的文學才能,也要有較好的政治才幹,因此唐代十分重視中書舍人一職,其被視為文學之士擔任的最高職務。此外,中書省還設定起居舍人二人以記錄皇帝言行與詔令內容;通事舍人十六人以負責朝見禮儀和傳達詔命;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補闕和右拾遺各二至六人的諫官,以對國家政事提出批評和建議。

門下省,在唐代一度被稱為東臺、鸞臺和黃門省。負責對詔令的審議與封駁,即擁有封還皇帝詔書和駁回臣下章奏的權力。這一職權唐代實際上主要由門下省官員給事中行使,給事中一般設定四人。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副長官門下侍郎通常兼任宰相之職。雖然對詔令照例進行審議並署名,但較少行使封駁職權。唐玄宗時,李乂任黃門侍郎詔令的頒佈有一定的牽制作用,以致中書省長官亦不得不有所顧忌。門下省和中書省一樣也設定諫官,包括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補闕和左拾遺各二至六人,以負責對朝廷各項決策的得失進行評論和建議。此外,與中書省相對應,門下省還設起居郎二人,負責朝廷政事的記錄和皇帝言行與詔令的記錄整理。

為了便於決策活動的進行,中書、門下兩省還分別設定一些下屬機構與官職。其中較重要的有:中書省下屬的集賢殿書院和門下省下屬的弘文館,這兩個機構收藏有大量圖書,具有皇家圖書館的性質,可供皇帝、宰相和其他官員參考。史館,初屬門下省,後屬中書省,負責國史的修撰。符寶郎,屬門下省,負責各種印鑑符節的掌管。

尚書省是唐代的全國最高行政機構。在唐代初年,尚書省長官左右僕射為正宰相,因此尚書省既是朝政決策機構也是最高行政機構。但到唐中宗時,由於皇朝內部的權力再分配,尚書僕射被排斥於宰相之外,因此尚書省成為單純的朝廷行政機構。唐代尚書省的總辦公機構稱為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負責尚書省各類文書的稽核、簽發與存檔,指導六部諸司工作。都省事務由尚書左右丞和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主管。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在唐代中期以後,多成為授予大臣的榮譽職銜,並不具體負責尚書省日常事務。

尚書都省之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每部之下又轄四司,共為二十四司。吏部主要負責官吏的銓選、考課、封爵和勳賞;戶部主要負責戶籍、土地、賦役、倉儲和市易;禮部主要負責科舉考試和禮儀、祭祀;兵部主要負責軍隊的管理和訓練;刑部主要負責刑獄和財政審計:工部主要負責國家土木工程和屯田、水利。六部的長官為各部尚書,副長官為各部侍郎,而諸司的長官為各司郎中,副手為各司員外郎。尚書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任務,是上承皇帝和宰相等最高決策集團所頒佈的詔令,把它們擬定為具體實施的政令,再頒發給朝廷的九寺五監及地方各府、州、縣具體執行。另外,六部諸司還負責檢查和處理朝廷各部門和地方府州向尚書省申報的一般行政事務。因此,朝廷的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九寺,以及國子、少府、軍器、將作、都水五監,實際上是接受尚書省指令的下級事務機構。正如唐代史學家蘇冕所說:“九寺、三監……是王者之有司,各勤所守,以奉職事,尚書準舊章立程度以頒之。”九寺的長官稱為卿,總稱為九卿,其副手為少卿和丞。國子監的長官稱為祭酒:都水監的長官稱為使者;少府、將作、軍器監的長官都稱為監。九寺五監的職權範圍,上承尚書省六部諸司,且與六部有大體固定的對應關係。按照唐代的“故事,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準令式合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