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家金融機構共同提供了各式各樣的服務。破產幾乎絕跡了。天然氣管道、航線、電訊都建成了全國一體化的網路,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的價格都低,服務標準則更高。石油和天然氣供應非常豐富,價格也很穩定。電力行業同樣如此。
這些管制體系似乎可以靈活地將多數部門維持在過度競爭和壟斷氾濫之間的一種可接受的平衡狀態之中。限制進入與根據生產和地理因素來分割市場兩種措施並舉。當技術或者供給的變化影響到了受管制產業的界限,就根據具體情況擴大管制。價格一般來說都與歷史平均成本相聯絡;低成本、大數量的服務與數量少、成本高的消費者之間進行了交叉補貼。當競爭發生在服務而不是價格上時,銷售、營銷和分銷就維持相對簡單的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產業模式或多或少地保持了穩定。
不再實行經濟管制的領域就實施反托拉斯法。遵循1937年美國鋁業公司案的法庭判決,即便不能證明企業的壟斷地位是非法行為的結果,司法部也可以依據《謝爾曼法》的第2部分對壟斷提起訴訟。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試圖阻止反競爭的兼併,但是透過資產(而不是股份)收購進行的兼併則在《克萊頓法》的第7部分中存在一個很大的漏洞。但是透過1950年的《塞勒基福弗修正案》(Cellar Kefauver Amendment),國會排除了這個問題,而且大大加強了政府防止兼併的能力。
除了防止壟斷之外,反托拉斯法的執行逐漸成為政府行為的重心。限定價格和其他橫向共謀的情況、掠奪性定價以及其他不公平的行為在兩個反托拉斯機構的記錄中佔了相當的比重。1938年之後,司法部每年新增案子的數量從9起提高到了38起;這些案子中約1/3都是結構性的案子,包括壟斷或者反競爭的兼併。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方面,新案子的數量(不包括《羅賓遜帕特曼法》下的1 200多件訴訟)有所下降,每年新增案子從24起下降到16起;這些案子中,大約6/7屬於行為性的,而不是結構性的。兩個機構的專業人員和預算的增長與GNP增長保持同步,大的、通常又是失敗的案子所佔用的資源常常是不合比例的。儘管敗訴公司需要繳納來自間接民事訴訟的罰款和三倍的賠償金,但很少訴諸罪行處罰,結構性剝奪也很少被採用。
控制工業主義的社會成本,1964—1977年
20世紀60年代,用於保護消費者、工人和環境的政府規則絕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從羅馬帝國到中世紀的歐洲、再到英國的習慣法中,一直都有一些最起碼的標準用於反對欺詐、剝削和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在美國,始於進步時代的改革就已經預示了現代的社會管制,當時制定的法案包括:1899年的《垃圾法》(Refuse Act)、童工法、城市建築、燈光和通風標準、1906年的《食品和藥物法》以及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第5部分等。新政的立法擴大和補充了某些保護措施,比如反對食物和化妝品摻假、欺騙性的廣告和標籤、土壤侵蝕以及浪費水資源。到20世紀60年代之前,這些控制體系通常都限定在法定的範圍之內,在強制性方面比較鬆散,司法解釋也比較有限。政府管制機構很少得到組織化的利益集團有廣泛基礎的政治支援,從而從社會管制中獲益。
在1964—1977年間,國會頒佈了大約36個與環境、衛生和安全事務有關的重大管制法律。表列舉了最重要的一些法律。這些年間成立的新管制機構有: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職業安全與健康署(OSHA)、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以及環境保護署(EPA)。按1970年美元價格計算,用於管制的聯邦預算在1977年達到26億美元,是1964年的8億美元的3倍多。
政府對企業的管制(9)
管制行為的劇增是由環境的變化引起的。就像20世紀30年代初一樣,基本的經濟和政治條件發生了迅速的變化。1968年後,經濟增長放慢,通貨膨脹則加速了。公眾對大型組織的權力的不滿,尤其是對大型企業和聯邦政府的不滿削弱了接受並認可政府對經濟的積極干預這一流行的意識形態。市民和消費者對他們明顯缺乏政治和經濟的影響力越來越感到灰心喪氣。
與此同時,技術進步加深了空氣、水和有毒排放物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然而新技術也帶來了緩解這些問題的希望。現有的通常附屬於政府執行分支部門的小型管制機構已經難以應付這些挑戰。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