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和私人集團中的政治企業家去動員對改革政治支援的契機到來了。
但新的社會管制在許多方面都與新政的經濟管制有差別。這些社會管制並不是對突然的結構變化的反映,而是代表著對工業化問題的長期持續的調整。它們的目標是經濟活動對個人生活的健康、安全和就業機會的影響。它們不是簡單地對資訊失靈和外部性的補救,實質上是建立了關於個人“權利”的一種意識形態和確定的標準,包括衛生的工作場所、清潔的環境、安全的產品以及同等的就業機會。一些分析家把這種發展歸因於收入水平和期望值的提高。但是,伴隨這些改革的政治爭議也表明,道德和公平這些基本價值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尤其考慮到利益的擴散時更是如此。
這一改革的一個重要後果是,使得那些在要求參與立法和司法程式上取得成功的公眾利益集團浮現出來。這一發展有助於消除“管制俘虜”。1977年,自1960年以來成立的83個公共利益集團中的2/3在華盛頓設立了辦事處。其中包括大多數消費者集團和大多數主要的環保集團(除了三個最大的集團,它們的成員在1970年到1971年間猛增了1/3)。單是在1967年到1971年間,就新成立了5個像拉爾夫·納德法律援助中心(Ralph Nader's Center for Responsive Law)、公共理想(mon Cause)、美國消費者聯盟(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那樣的重要環保集團。這些組織不僅進行遊說,而且發展了空前的專業人員和研究能力。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能幹的年輕人和“納德突擊隊”的調查人員都來自大量對人權狀況不滿以及受反戰運動刺激的學生。與國家野生動植物聯盟和消費者聯盟這樣的先驅不同,這些集團採取了對抗的方法對華盛頓的經濟權力發起了挑戰。
在這一階段,激進分子們影響新政策制定的能力得益於司法“起訴權”(stan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