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我們已告公安部請他們認真追查。
二、關於湖西事件的錯誤,中央早已有明確結論,因此,這個問題在政治上已早解決了。至於歷史上的責任問題,則不必再提。
*中央組織部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對湖西“肅託事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
關於對湖西“肅託事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中央:
湖西“肅託事件”是一個有影響的重大歷史冤案,一九四〇年至一九四五年中央、山東分局曾先後作過多次複查處理,但都沒有徹底###糾正。一九四〇年六月山東分局發出關於《總結第五區黨委肅託鬥爭的訓令》,肯定了前湖邊地委組織部長王須仁是來歷不明和製造“肅託事件”的首要分予,對受奸徒陷害致死不屈者深致哀悼,對“喪失氣節自首叛變者”給予紀律處分。同年冬,山東分局派人到湖西貫徹了《訓令》的精神,指出湖西肅託犯了擴大化錯誤,揭發了王須仁的罪惡,對在嚴刑逼供下被迫承認自己是“託派”或牽連到別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都戴上了“自首”、“叛變”、“喪失氣節”等帽子,並分別給予開除黨籍等處分。一九四一年二月中央作出《關於湖西邊區鋤奸錯誤的決定》,指出湖西地區在所謂肅託鬥爭中,曾發生了嚴重的政治錯誤,肯定了暗害分子王須仁的罪惡,對無辜犧牲者###昭雪,召開被難烈士追悼會,對被難者家屬進行安慰撫卹,對因嚴刑拷打而自首者,不能當成黨內叛徒看待,不能一律開除黨籍,應按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同年秋,山東分局又派人到湖西,按照中央決定作了“再處理”,後來在“再處理”中,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對被逼誘承認口供的同志或牽連到別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絕大多數都撤銷了處分。透過多次處理,有些問題已基本解決了。但由於當時歷史條件的限制,對事件的性質沒有作出確切結論,致使許多遺留問題的處理不夠徹底。有些被害同志的家屬在“###”中又被戴上“反屬”的帽子,受到摧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不少同志的親屬提出了申訴,一些瞭解情況的老同志也提出意見,建議省委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最近,郭影秋、郝中士等同志也給省委來信,並寄來孟靜之等四同志所寫的《湖西“肅託事件”始末》一文,也建議省委就湖西“肅託事件”的性質等問題徹底予以解決。一九八一年我們在複查原清河區肅託遺留問題時,對湖西肅託也結合作了一些調查。根據中央關於###糾正冤假錯案的指示和中辦發[1981]33號檔案精神,重新複查了這一歷史冤案。
湖西“肅託事件”發生在一九三九年八月至十一月間,是從湖邊地委發生和發展起來的,接著擴大到整個蘇魯豫邊區。在這個事件中,我黨、政、軍幹部被殺者約三百人,先後被捕受審查者達五、六百人,整個蘇魯豫邊區的黨組織一度陷於癱瘓,損失是極其嚴重的。一九三九年十一月羅榮桓、郭洪濤同志趕到湖西,採取緊急措施,制止了這一事件的發展。據現已查實的材料證明,當時開展這一運動的所謂根據,是發現了“託派分子”、“ 託派組織”和“託派暴動計劃”,一開始就是採取嚴刑逼供搞出來的純屬捏造誣陷,毫無事實根據。一九四一年秋,山東分局派員到湖西進行善後處理時,宣佈了七個“真託匪”,後來在多次“處理”,“再處理”中,均未曾提及過他們。現已逐個查明,單子英(金鄉縣)、牛籍庵(單縣),兩人健在,現已退休,在肅託時並沒有參加工作,建國前後經歷次政治運動審查,均未發現他們與託派有任何關係。朱華(原江蘇銅山縣)、朱新民(單縣)、王天章(單縣)、曹廣善(江蘇沛縣)經過多次審查,與託派毫無關係,他們四人已分別由所在地、縣委予以###,魏定遠(河南南陽縣)也沒有發現他與託派有什麼關係。所謂七個“真託匪”,實際上沒有一個是真的。這次以肅清“託派分子”和“託派組織”為目的的肅託運動,是毫無事實依據的。因此,這一案件不是擴大化的問題,而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錯案。
為了徹底處理好湖西肅託這個重大歷史冤案,我們研究瞭如下意見:
一、首先明確湖西“肅託事件”的性質,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錯案,不是擴大化錯誤,應予以徹底###。
二、原定單子英、牛籍庵、朱華、朱新民、王天章、曹廣善、魏定遠等七位同志為“真託匪”是毫無根據的完全錯誤的應予###昭雪,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三、對在湖西“肅託事件”中被錯殺、錯處理尚未###的同志,一律徹底###,消除